政府采购电梯网_电梯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广东 电梯安全"首负制"已变样

作者:佟丹 发布于:2015-05-17 13:49: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如无意外,《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在5月底召开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表决。据悉,5月11日,广东省人大邀请12名人大代表、立法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召开《草案》评估会,电梯"首负制"又成焦点。


  "首负制"含义已变


  "物业公司等使用管理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是《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立法过程中的一个"专家建议",却在过去半年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


  "电梯出事、物管先赔"曾是电梯"首负制"最初的含义。但这个定义引起了极大争议。尽管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力挺 "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首负制,但专家学者以及行业人士却极少认同。3月,《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出炉,"首负制"含义发生变化--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而首负责任人需要承担的第一赔付责任的说法被删除。


  "首负责任"非"第一赔付"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规定,"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过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安置工作。"里面并未提到物管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应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相关实务工作者提出忧虑:"首负责任在实际操作中会不会被理解为一旦发生安全问题就要找物业公司进行赔付?对物业公司经营会造成很大困扰。"


  对此,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负责任制很有必要。有专家指出,意外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不外乎麻痹大意或违章操作。电梯使用管理者的首负责任涉及13项安全管理义务,首负责任制将推动电梯使用管理者进行主动管理,只要履行好法规规定的13项安全管理义务,出现事故的风险将大大降低,避免发生事故后再被动管理的"高成本"。


  本报综合整理/佟丹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