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局长宋继红:继续推进分类监管
作者:史玉成 发布于:2013-07-15 14:57:00 来源:中国质量报
科学监管的新支撑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局长宋继红就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如何更好地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今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会有哪些调整?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局长宋继红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路和目标是否会有所调整?
宋继红:《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的“到2015年,特种设备安全水平总体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万台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0.38人以下”的中期目标和“到2020年,安全水平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充分显现”的战略目标。这两个目标没有变。要实现目标,就必须全面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创新发展、真抓实干、稳中求进”的基本要求,突出“两防”(防止重特大事故、防止重大影响事件)的工作重心,继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绩效评价体系、科技支撑体系6个工作体系,继续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分类监管是近10年来探索形成的有效方法,下一步,我们将在大力推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使用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设备、地区、单位分类监管,特别是推进设备分类监管,将以制定新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契机,将风险较小的设备调整出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在风险较大的设备监管上。对于全过程监管,将继续严格生产源头监管、严格使用环节监管、严格检验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实施经营单位的监管。
记者:特种设备安全法设立了很多新的制度,如缺陷特种设备产品召回制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等。下一步将如何落实这些制度?
宋继红:缺陷特种设备产品召回制度的设定,实际上是建立了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强化了生产者的责任,迫使生产单位特别是制造单位不断地改进设计、制造、安装技术,增强特种设备的可靠性,切实保证产品安全性能。下一步,质检总局将参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模式,制定缺陷特种设备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明确召回的范围,建立召回的程序,规定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该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报废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消除功能、防止报废特种设备再一次流入市场的措施。我们将加快制定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提出报废的要求及消除功能的具体措施。
对经营环节提出的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中的全新规定。它明确了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求进口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我们下一步将修改相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经营方面的有关要求。
这次,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这实际上建立了制造单位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终生负责的机制。这也正是目前广东等地开展电梯监管方式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该法实施后,电梯监管方式改革将全面开展。
记者:此次,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安全技术规范重要的法律地位,基本解决了安全技术规范法律效力低、权威性不够、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的问题。特种设备局下一步对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有何计划?
宋继红: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将安全技术规范作为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科学、有效的原则,制定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规划,不断推进大规范的制修订,逐步将现有的140多个安全技术规范整合为20个左右,提升安全技术规范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厘清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关系,逐渐形成安全技术规范为基本安全要求、相关标准为有力支撑和补充的法规标准体系。
记者:您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对当前强调的政府职能转变有什么重要影响?
宋继红:按照国务院及质检总局要求,我们专门成立了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从基本理论、国外制度、风险管理和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制度设置等方面启动了职能转变研究。在该法三审前,质检总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取消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强化企业安全责任、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加强法治和安全知识宣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的建议,这些均得到了体现。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但没有明确由政府部门实施许可,这就为今后改变监管方式留下了空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但没有规定许可实施部门的级别,这为今后实施行政许可下放留下了空间。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质检总局已经向国务院上报了取消、下放、转变监管方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这些调整将不需要修改该法。
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不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当前,质检总局正在推动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其核心是建立以质检部门检验力量为主导、以社会检验力量为补充的检验体制,增加检验检测的有效供给,满足特种设备检验任务日益增长的需要。特别是,针对设备众多的地区及电梯等数量快速增长的特种设备,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实施以社会检验力量为补充的检验检测工作机制。该法的实施,将加快检验工作改革的进程。
此外,该法对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只有原则性的表述,节能监管的制度将通过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配套的规范及相关标准予以完善和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局长宋继红就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如何更好地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今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会有哪些调整?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局长宋继红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后,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路和目标是否会有所调整?
宋继红:《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的“到2015年,特种设备安全水平总体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万台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0.38人以下”的中期目标和“到2020年,安全水平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充分显现”的战略目标。这两个目标没有变。要实现目标,就必须全面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创新发展、真抓实干、稳中求进”的基本要求,突出“两防”(防止重特大事故、防止重大影响事件)的工作重心,继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绩效评价体系、科技支撑体系6个工作体系,继续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分类监管是近10年来探索形成的有效方法,下一步,我们将在大力推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分类监管和使用标准化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推进设备、地区、单位分类监管,特别是推进设备分类监管,将以制定新的特种设备目录为契机,将风险较小的设备调整出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用在风险较大的设备监管上。对于全过程监管,将继续严格生产源头监管、严格使用环节监管、严格检验环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同时,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具体要求,实施经营单位的监管。
记者:特种设备安全法设立了很多新的制度,如缺陷特种设备产品召回制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等。下一步将如何落实这些制度?
宋继红:缺陷特种设备产品召回制度的设定,实际上是建立了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强化了生产者的责任,迫使生产单位特别是制造单位不断地改进设计、制造、安装技术,增强特种设备的可靠性,切实保证产品安全性能。下一步,质检总局将参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模式,制定缺陷特种设备产品召回的部门规章,明确召回的范围,建立召回的程序,规定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该法还进一步明确了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报废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消除功能、防止报废特种设备再一次流入市场的措施。我们将加快制定特种设备使用监督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提出报废的要求及消除功能的具体措施。
对经营环节提出的要求,是特种设备安全中的全新规定。它明确了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安全责任主体,要求进口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我们下一步将修改相关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经营方面的有关要求。
这次,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这实际上建立了制造单位对电梯等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终生负责的机制。这也正是目前广东等地开展电梯监管方式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该法实施后,电梯监管方式改革将全面开展。
记者:此次,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了安全技术规范重要的法律地位,基本解决了安全技术规范法律效力低、权威性不够、与国际通行做法不接轨的问题。特种设备局下一步对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有何计划?
宋继红: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将安全技术规范作为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科学、有效的原则,制定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规划,不断推进大规范的制修订,逐步将现有的140多个安全技术规范整合为20个左右,提升安全技术规范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厘清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关系,逐渐形成安全技术规范为基本安全要求、相关标准为有力支撑和补充的法规标准体系。
记者:您认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对当前强调的政府职能转变有什么重要影响?
宋继红:按照国务院及质检总局要求,我们专门成立了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及工作组,从基本理论、国外制度、风险管理和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制度设置等方面启动了职能转变研究。在该法三审前,质检总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取消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强化企业安全责任、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加强法治和安全知识宣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等方面的建议,这些均得到了体现。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但没有明确由政府部门实施许可,这就为今后改变监管方式留下了空间;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但没有规定许可实施部门的级别,这为今后实施行政许可下放留下了空间。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质检总局已经向国务院上报了取消、下放、转变监管方式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这些调整将不需要修改该法。
从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不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当前,质检总局正在推动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其核心是建立以质检部门检验力量为主导、以社会检验力量为补充的检验体制,增加检验检测的有效供给,满足特种设备检验任务日益增长的需要。特别是,针对设备众多的地区及电梯等数量快速增长的特种设备,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实施以社会检验力量为补充的检验检测工作机制。该法的实施,将加快检验工作改革的进程。
此外,该法对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只有原则性的表述,节能监管的制度将通过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配套的规范及相关标准予以完善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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