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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地方立法拟进入启动程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4-17 15:51:00 来源:新民晚报
 (记者姚丽萍)维护电梯运行安全,亟待建立“维修基金强制消费制度”。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代表议案的办理结果中获悉,目前市政府正在修改《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市人大财经委在对代表立法案的审议结果中表示,政府规章的修订要结合代表议案,充分评估电梯安全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电梯安全管理地方立法也将进入调研程序。

  截至2012年底,本市电梯总量达15.6万余台,全市每天乘用电梯至少达6000万人次以上;不少电梯已使用15-20年以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今年元月,钱翊樑等15位市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制定《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议案分析表明,电梯安全事故成因包括——

  ■高龄服役目前我国无电梯强制报废年限,电梯使用年限过长,如果产品质量本来就有瑕疵或存在设计缺陷,很可能即使通过了年检,仍会出现险情。

  ■维保不力电梯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电梯维保单位没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至少每半年对电梯进行一次自检;维保费用过低,维保质量无法保证。

  ■违章操作去年9月,南京东路华联商厦发生顾客踏入电梯空门,从6楼坠落电梯井,当场身亡。事故原因是,电梯门前的“正在维修”的警示标志被拿走,顾客不知情误入电梯。

  要从根本上杜绝电梯安全事故,在全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规定之前,地方立法十分必要的。制定《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首先要确立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若已聘请了物业管理企业,受聘企业就是责任主体;若未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产权人即为责任主体。

  更为关键是,地方立法要建立电梯运行、维修费用从维修基金中强制消费的制度。“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及银行专户机制,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的监督检查制度;需要紧急维修的电梯,因为涉及公共安全,可由业委会从维修基金中支出费用,无需业主大会2/3表决通过。”钱翊樑说。

  (原标题:电梯安全地方立法拟进入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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