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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立法正当时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2-01-15 13:09: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连续的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后,为电梯安全立法呼声日益高涨。近日,《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拟完毕,该《办法》拟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评估等若干环节纳入调整规范范围,做到无缝隙覆盖。对生产经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明确。

    早在去年8月份,南京市政府就拟设立《电梯安全法》,据南京市质监局一组数据显示,南京市登记在册使用的电梯约3.5万部,按照每年20%的增长速度,预计到2020年保有量将达到10万部。南京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每年接到的投诉有上百起,其中90%以上的投诉是由于电梯更新、改造、日常维保、以及费用无法落实引起的。”

    因此,南京市质监局从电梯日常维保、电梯管理、违规处罚等环节进行立法。

    去年10月份,《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办法》规定,电梯出了问题,造成乘客被困1小时以上,电梯使用单位最少要被罚3000元,最高可罚3万元。没有按规定操作的电梯生产企业、安装单位、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违规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者视情节将受300元到3万元的罚款。

    此外,《办法》还对电梯的使用年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一系列地方电梯安全法律出台,意味着监管部门对电梯安全重视程度在加大,他们试图通过法律手段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由于电梯安全涉及设计、制造、安装、维护等多个环节,一旦电梯发生事故后,生产厂家与维保单位会互相推卸责任,究竟谁该为事故负责,很难界定。

    如果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厂家以及维保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对事故责任人作出相应的惩罚,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生产厂家及维保单位各自责任意识,电梯安全监管也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我国电梯保有量逐年递增,对电梯维保以及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电梯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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