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梯网_电梯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电梯“惊魂” 谁来担责?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5-03-12 14:29:2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15年3月9日8时许,广州白云区万达百货商场内一处手扶电梯出现伤人事故,一个小男孩的五个脚趾被电梯尽头的夹板夹断。

  前此,去年9月14日,厦门集美华侨大学发生电梯惨案,学生小黄被卡死在上升轿厢和楼板之间,事故视频在网上疯传,现场惨不忍睹。随后,历年来各地的电梯安全事故都被网友们“扒”出来,人们谈梯色变——

  2011年7月5日,北京地铁四号线上行电扶梯突然倒转,造成1名男孩死亡。

  2014年4月2日,上海地铁静安寺站换乘通道扶手电梯在上行过程中突然发生逆行,导致多名乘客滚下电梯受伤。

  仅去年5月份,我国就发生6起电梯安全事故,造成5人死亡:

  14日,湖北宜昌沃尔玛超市电梯断裂,一老人跌入电梯被绞身亡;

  同日,西安市红庙坡幸福家园一女子电梯踏空跌落死亡事故;

  15日,深圳长虹大厦年轻女护士被电梯夹断头部,当场死亡;

  16日中午,云南玉溪中医院一名患者从6楼电梯口坠下身亡;

  23日晚,南京金宁广场一保安从电梯坠亡;

  25日,济南一小区电梯由27层坠至22层,一居民腰椎骨骨折。

  ……

  一桩桩触目惊心的惨案,唤起人们对电梯安全的极大关注。

  值得欣慰的是,《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实施,为电梯安全监管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各地也已将电梯安全立法提上了日程。比如,《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已在进一步立法调研中,四川省政府今年也把电梯安全监管纳入了立法计划,哈尔滨、宁波等地也在为电梯安全立法做准备。

  然而,电梯事故发生时谁将承担第一责任的问题,成为各地电梯立法讨论的焦点。在《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评估会上,其中有关电梯发生事故首先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承担“首负责任”的内容,却遭到了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强烈反对。

  业内人士分析称,电梯安全立法除了要考虑“首负责任制”,落实厂家主体责任、推行电梯责任险等也是关注焦点。

  物业应担首负责任

  各地在出台电梯相关管理办法时,需要建立电梯安全“首负责任制”,只有这样才能从根上引起相关责任人对电梯安全的重视,很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条例》近期将一读,其中谁承担电梯安全‘首负责任’争论最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电梯处处长张宏伟向本报记者表示。

  早在2012年5月,广东省质监局制定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经质检总局和广东省政府批复同意在广州、东莞两市先行先试,其中确定使用管理权者承担首负责任。

  《条例》中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首负责任”的内容却遭到广东省物业管理的协会的反对,他们认为,首负责任制的建立没有上位法依据,物业公司既不是电梯生产者、安装者、保养者和使用者,让物业公司承担首负责任有失公平。

  电梯事故责任主体与普通安全保障责任相比有着很大的特殊性。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出于技术上的考虑,物业公司会委托维保公司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工作。这样一来,电梯事故责任主体就有两个:物业公司和维保公司。

  在电梯安全这个链条上,各方主体都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广东省物业管理协会认为,广东90%的物管都是小公司,属于小微企业,无法承担大额赔偿金,超出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有的边界。维保公司认为,不是维保问题导致的事故,自己不该负责;对于制造厂家来说,如果不是制造质量问题,出了事他们也管不着。

  对此,北京电梯商会会长缪步升认为:“物业公司是电梯日常管理者,是物业公司与电梯公司签的维保合同,电梯发生事故物业公司理应承担首负责任。”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业主没有与维保公司签订维修保养协议,电梯事故发生后,业主就不能直接向维保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只能向物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同时,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消费服务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不论是从违约责任角度,还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物业公司都是电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

  落实厂家主体责任

  “如果确实是因为电梯公司的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具体合作内容追究电梯公司责任。”缪步升补充说。

  电梯事故多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维保市场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普遍存在。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节省费用,往往聘请报价低廉的电梯维保单位。受利益驱动,部分电梯维保单位报价甚至低于维保所需的实际成本,电梯维保"偷工减料""走过场"屡禁不止。

  针对这一现象,应进一步强调制造厂家和维保公司的主体责任。例如,要求公共场所电梯必须由制造厂家负责安装维保,电梯大修改造必须由厂家来完成或由厂家授权有资质的企业来完成。

  2012年以来,广东省就加大鼓励厂家承担电梯维保主体责任。目前,由电梯制造单位维保或其授权和委托维保的电梯比例将近50%,这也是落实制造厂家主体责任的进一步体现。

  推行电梯责任险

  《条例》明确提出,在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向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首先赔付责任,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在《条例》立法评估会上,之所以“首负责任”争议最大,是因为一旦确定“首负责任”,第一责任人将面临巨额资金赔偿或垫付。要缓解这一问题,推广电梯责任险无疑是不错的选择。

  据了解,自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以来,全省电梯责任险投保率已达到67.5%,在全国排在前列。

  缪步升表示:“北京市也在加大推广电梯责任险,同时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平台,组建约1000人的电梯应急救援队伍,确保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时得到快速解决。”(本报记者 宋绍彩)

  小知识

  什么是电梯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

  【首负责任=先行赔付】当电梯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并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损失进行先行赔付。

  【首负责任≠最终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者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和检验单位进行追偿。当事故责任认定为其他环节责任或者首负责任者能够证明为其他环节责任时,就实现了责任的转移,“首负责任”变为“代偿责任”。

  【引入保险救济】电梯使用管理者可以投保电梯公众责任险,因电梯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赔付责任,垫付相关费用。

  【明确“首负责任”的意义】推动电梯安全责任链条的建立,促使电梯使用管理者在聘请电梯维保单位时严格把关,并对电梯维保进行监督。同时引入社会保险机制,提高事故救助能力和赔偿速度,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