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遇电梯滑落受惊吓 获赔9700元
怀孕36周的高女士夜晚乘坐小区电梯时,遭遇电梯从10层迅疾滑落至地下3层,致其受到惊吓、身体不适,后住院一个月。事发后,她将电梯生产厂家告上法庭,索赔5.6万余元。一审被驳回后,高女士提出上诉。昨天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予以改判,判决电梯公司赔偿高女士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700元。
电梯突滑落受惊吓
2013年4月17日晚8点多,怀孕36周的高女士独自在丰台区亚胜铂第公馆B座乘坐电梯时,电梯突然自10层迅速滑落至地下3层。因身体不适,当晚到医院就诊,各项检查指标未现异常。27天后,高女士出院。随后提起诉讼,要求电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等共5.6万余元。
庭审中,法院调取了高女士乘坐电梯后报警的视频资料,不过未显示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异常。电梯公司提交的电梯每年的检验报告及监督报告均显示,该电梯从2010年至2013年的检验结论均为合格。此外,公司还提交了电梯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及维修保养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高女士的住院病案记录并未显示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此外,电梯公司作为电梯的生产者,提交了电梯的合格证、维修保养记录及每年的检验报告,足以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故高女士的起诉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改判公司担责
一审判决后,高女士上诉。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电梯出现故障而运行异常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瑕疵不一定有直接关联,原审法院仅依据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对侵权事实是否存在予以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
高女士在怀孕晚期经历了电梯突然疾速下行的情况,直接导致其在未到预产期之时即住院检查治疗,相关合理损失依法应由对该电梯负有维修保养义务的管理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相关损失仍应由电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电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已经对电梯进行了全面的维护保养,亦未能证实其对电梯故障采取适当有效措施予以防范,依法应就此后果承担法定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此次突发情况导致高女士恐慌不安,承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酌定赔偿其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赔偿高女士包括医疗费等在内共9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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