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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电梯管理办法8月1日施行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5-06-24 17:29: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5月29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从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制造电梯,并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性能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制造单位应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投入使用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和维保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存在的问题,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提供同质均价的易损零配件;对使用单位开展电梯使用、管理、应急救援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从事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维保的,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维保单位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维保业务,其维保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维保单位兼职,电梯维保人员在作业时应持证上岗。
电梯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有效期应不少于一年,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维保单位应在车站、机场、医院、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电梯使用频繁场所和超过30部电梯的住宅小区安排常驻维保人员;维保单位在县(市)有维保业务的,应在当地安排常驻维保人员。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监察,查处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梯事故的调查处理,不定期对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维保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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