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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电梯:制定电梯安全法势在必行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3-03-18 11:29: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2013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多央娜姆建议单独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梯安全法,在突破现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管理的复杂性,采用更为严厉的权责一致的法律条款。

    在过去的两年中,频发的电梯安全事故引发了电梯安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制造厂家等的深入思考,电梯安全立法也开始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据了解,目前我国电梯安全监管主要依据的是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法规对电梯设计、制造、安装、维保等环节都有相关规定和要求。但在电梯实际使用过程中,一旦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依然不够明晰。

    比如,住宅类电梯选购权归开发商,选择什么质量、什么档次的电梯都是开发商决定;等到交房后,业主将电梯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又委托电梯维保公司进行维保。在电梯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故障,究竟是电梯质量出现了问题,还是维保不到位所致,很难界定,各方当事人互相推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多央娜姆建议加强电梯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建立以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的机制,由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承担主体责任,并对电梯的质量安全负永久性责任。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强调做好电梯安全工作,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理清电梯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管理各环节的权责关系,狠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此外,南京市出台了《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陕西省出台了《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房屋交付业主前由开发商管理电梯,交付后由物业公司管理电梯,这样就不会出现电梯使用无人管的情况。

    虽然国家质检总局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电梯安全相关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但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

    要提高电梯安全监管效率,更好地维护电梯使用者的权益,降低电梯安全事故发生率,出台电梯安全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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