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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张宏伟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4-03-05 14:51: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明确厂家主体责任 推行"一条龙"服务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电梯处处长张宏伟解读《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设法》)加大了制造企业的责任,推行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一条龙'制度。"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电梯处处长张宏伟在研讨会上总结了新《特设法》的最大亮点。>>>张宏伟:电梯厂家应从卖产品向卖服务转变
  
  全国在用电梯超300万台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统计的数据,2012年年底全国在用电梯约245万台,2013年年底,全国电梯保有量超过300万台。
  
  "近年来,电梯保有量增幅比较大,2002年全国在用电梯仅30万台,12年来增长了十倍,以后新增电梯的速度可能会有所下降,但每年的增量仍保持上升趋势。"张宏伟表示。
  
  目前,电梯增量除了来自新建筑需求外,旧楼电梯改造项目也是主因。
  
  "随着老旧改造项目增多,加上稳定的新梯需求,2014年电梯需求量将达到一个高峰值,预计约为60万台。"张宏伟分析认为,城镇化进入稳步推进阶段后,新增电梯需求量相对稳定,增量以老旧电梯改造项目为主。
  
  强调制造企业的安全责任
  
  张宏伟表示,《特设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针对电梯产品提出了特殊要求;另外,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等的规定也与电梯产品有关。
  
  其中,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电梯制造企业承担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任。张宏伟解释说:"《特设法》与之前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存在区别,后者要求制造企业或其委托授权企业进行安装等,《特设法》将'授权'二字直接删去,也就是说,谁委托谁负责,明确了制造企业是安装改造的主体。"
  
  张宏伟提醒,对于委托的企业,制造企业要进行指导和监督。《特设法》实施之前,条例没有强制要求修理和改造必须由原厂完成,该法实施后,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制造企业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强化了维保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目前,电梯维保主要由第三方维保单位实施,很多维保单位打着维保的旗号,干着修理的活。"张宏伟表示,《特设法》实施后,这种局面将会有所改变。因为维护保养的主要工作内容与修理是挂钩的,维修保养将逐渐由第三方维保转向制造企业。
  
  "第四十五条还强调了维保单位要保证电梯安全性能的责任,《特设法》明确了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制造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电梯使用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张宏伟补充道。
  
  他说,只要电梯出故障或事故,使用单位的责任无法推脱。电梯设备出现问题时,使用单位首先应找维保单位,因为维保单位必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如果电梯在安装和制造时候就存在问题,制造企业也负主要责任。如果制造和安装没有缺陷,从《特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来看,维保单位的责任更大。
  
  按需维保是发展趋势
  
  "《特设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区别在于15天维保的强制要求,后者要求电梯必须每15天维保一次。从现实情况来看,定期维保不够合理。"张宏伟举例说,地铁地梯运行时间长,使用频繁,15天维保一次不够;而高档住宅电梯运行次数较少,15天维保一次又过于频繁。
  
  "随着人力成本的增加,维保成本也会越来越高,按需维保是未来发展趋势。"张宏伟表示。
  
  目前,电梯维保存在三种方式,即全包、半包和清包。全包,即维保单位除了负责日常的保养外,还包括一年内应该更换的配件;半包,即规定一定价格以下的零部件负责更换,一定价格以上的部件另行谈判;清包,即维保单位只负责日常维护,需要更换的零部件另外议价。
  
  "建议使用全包的方式,因为责任更加明确。"张宏伟如是说。
  
  张宏伟还详细解读了《特设法》的第四十六条。他认为该条款要求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企业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包括维保之内和维保之外的电梯,对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同时对有关人员跟踪调查的情况进行及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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