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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项目设业绩门槛不利于公平竞争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3-08-05 11:27: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预算不到1000万元的项目,竟然在投标人资格中要求投标品牌年销售额不低于30亿元,这对于我们这些发展中的企业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用这些销售业绩作为投标门槛,我觉得不合理。”近日,某国内电梯厂家销售负责人范先生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反映道。
  
  在电梯采购项目中是否可以设置业绩门槛?以销售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会带来哪些不良的后果?
  
  设置业绩门槛并非个案
  
  在政府采购电梯市场不断增长的同时,时常会出现不和谐的一面。其中,用销售业绩作为供应商投标门槛的现象就时有发生。比如,某安置房小区22台电梯采购项目就给投标人设定了一些特定条件,其中有一条要求投标产品同品牌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2011年国内电梯经营销售金额大于等于32亿元人民币(以经审计的2011年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无独有偶,在某公共租赁房28台电梯项目招标中,要求投标品牌生产企业2012年度国内电梯经营销售金额大于等于40亿元人民币。
  
  据了解,类似情况在电梯招标中并不少见,而且通常大部分项目都要求投标品牌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30亿元以上,有的甚至要求超过50亿元。在调查中记者发现,目前年销售业绩达到30亿元以上的企业并不多,本土品牌年销售额基本上都达不到这个要求,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企业更少,加起来不会超过10家。
  
  业内专家分析,以往一些电梯招标文件中会出现指定品牌或参考品牌的现象,由于指定品牌的做法在《政府采购法》中是明令禁止的,所以一些采购单位会人为设置一些特定的条款要求,进而来达到限制特定企业的目的。
  
  业绩门槛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用业绩设投标门槛,显然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也做了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用业绩设置门槛一方面可能完全是采购单位自己的想法,希望用些条款来限制一部分品牌投标,从而达到采购到自己喜爱的品牌的目的。另外,不排除是一些供应商提前做了工作,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事先找到采购单位私下沟通,建议采购单位设置一个比较有利于自己投标的门槛。不过具体门槛的标准,一般是双方共同商讨决定的。但很显然,无论是哪种情形,对其他企业都是不公平的。
  
  “用业绩设门槛有失公正性,有些厂家虽然业绩一般,但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同样能够很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用技术参数对投标企业综合考核更公平。”一位电梯采购项目负责人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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