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哪些环节问题多 资深评标专家来释疑
作者:赵国先 发布于:2016-05-11 09:00: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目前电梯采购全过程来看,问题不少,有些是可以控制、避免和防范的。本文从电梯采购的申请立项、信息发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约、跟踪验收等主要核心环节上作简要剖析。
招标文件:对采购主体定位和要求不当
作为采购人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承担起不可推卸的责任,在采购活动中承担制定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组建评标委员并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组织踏勘现场(如需要)、签订合同、跟踪验收等项工作。他们是项目实施的组织者和决策者,其工作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本次采购活动的成败,而招标文件又是成败的关链因素。
招标文件是采购活动的行动指南,其编制内容是否科学、规范、严谨,直接关系到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
纲举目张,招标文件就是纲,接下来的投标、评标就是围绕这个大纲转,不能突破更不能发挥和创新,这点足以说明招标文件在采购工作中的的重要性。
招标文件制定时,应该首先对采购主体作恰当定位,什么性质的建筑物、承担何种服务、投入资金等因素决定电梯等级和档次,定准位才能定下本次采购的方向。
因专业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一般不可能配备多科目专业人士,常常会由采购人提供本项目中的技术参数、规格等相关专业要求来规划招标文件。该项目的采购人应该说是事先都做过功课的,内心已有定论,而采购单位也会对中标人早已内定,甚至把内定投标人中相关特定的技术参数、规格附上,这对非本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是很难识别的。如果在招标文件售后质疑中没予纠正外,对后期投标人和评标人就设下陷阱(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售前的审查往往也是不力的)。为此,大项目、专业性较强的、废过标的招标文件可约请专业人士预先审核,当然对审核人应将项目名称等主要内容保密,按法规要求审核人不能再参加该项目的评标工作。
其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制约条款的制定应该掌握一个“度”,如一个很小的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如注册资金、年产销量、已签合同规模及数量等)要求不宜过高,尤其《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应该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国内中小企业发展,除特殊情况外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满足采购需求就可以了,不要超高,不要攀比,更不要迷信洋货。以我接触电梯行业48年的经验来看,现在政府采购中常用的中低速电梯,国产品牌同进口品牌仅产品而言已无多大差距,尤其部件全球化生产更能说明国货没出国门已可成洋货,而保税区开设使得国货同洋货更难区分。
电梯是一种工厂制造部件、标配件,现场整机拼装的大型机电设备。其质量优劣又随品牌、安装、维保等各个阶段而转变,对最终使用人的售后服务是关键。
政府采购的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常用的2.5m/s及以下速度电梯的技术是成熟的,备品备件的质量是可靠的。故施工方案及售后服务条款往往是考核采购项目全面质量的关键因素,所以招标文件中一定要有所体现,具体应体现在招标文件中技术分值的比重,而当前招标文件中远没能体现这点,客观上放弃了使用人的应得权益。
投标文件:未能准确投中采购命题
在采购活动全过程中,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人应该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流程进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投标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内容。
目前,投标文件的质量不尽人意,有的投标人为了给招标人和评标专家深刻印象,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材料,而是过于详细宣传其公司的规模、实力,又不分年代、时间,不分部、省、市、县,把各类奖状、奖杯、奖旗、证书都往投标文件里面装。
投标文件常见问题包括投标文件按本企业范本套用,没能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对应答复;介绍公司内容,特别产品、业绩、荣誉篇幅过多;投标一览表内容不全或同招标文件实际内容不相符合;响应表诚信度差,特别商务条款含糊有捣浆糊之疑;技术性能表述不规范或盲目照抄招标文件中技术性能规格;施工方案套用统一不变版本,与工程现场毫无关联;售后服务虚晃几枪,用户深感无保障、无安全、无实惠;相关资格证件不全、失效、甚至有作伪造假嫌疑。
实际上,投标文件在进入评标阶段后,投标人只要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就行。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审查的时间有限,不会去关心非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这种借用企业范本套用,没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应答复,不能准确投中投标文件中采购命题要求会造成失分。
投标文件不要求多厚多漂亮,只要针对招标文件要求,准确投中命题要求,尤其需要对本次所投项目中电梯的特色和优势作明确的描述并附有相关佐证,才是最给力和最有效的。
评标:方向和运作方法有误
作为受招标人委托,法律赋予的笫三方仲裁评标是招标中至关重要的核心环节。因评标专家是来自各地、临时参加评标工作的,常常因本单位公务在身急于快速评完标回去工作,常会按人头分摊审查招标文件,势必造成疏忽、偏见、庇护等不公行为,这种做法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评审”的原则。
同样,众评委共同商讨、协商定标也是常见的做法。在评标时间掌控上也常会先松后紧,最终草草收场严重影响评标的质量。
许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保证评标结果能按原定“计划”园满结束,在评标后期,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主动提供事先草拟好的“评标报告”,美其名谓:“节省时间、可供参考”。遇到责任性不强的评委会主任往往也就顺水推舟,欣然照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规。
评标报告应该由各位评委在认真学习《招标文件》后,经过独立审查各位投标人《投标文件》基础上产生的评标意见,最终由评委会主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统一出具由各位评委签名的总结报告。决不是招标代理机构草拟的“报告”。否则,一旦项目遭质疑、投诉后,评委会成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
采购中的行政监督分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程序监督是对招投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实施的监督。实体监督是对招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实体性要求实施的监督。
为了体现采购的公正性,招标代理机构常会在评标现场设立社会监督员,这只能是行政监督中程序监督的一部分,但评标前和评标后的实体监督往往疏忽,而问题往往就出在这里。例如,招标文件的初审和评标报告的复核处在监管的失控之下,这样的评标结果怎么能放心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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