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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采购热词:废标

作者:钟合 发布于:2016-11-30 17:12: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废标,是针对整个采购项目而言,是一种招标失败,只能重新招标采购,与流标相比,侧重于行为。以往的工程建设领域曾有过投标文件为废标的说法。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7号令)等部门规章中所提及的“废标”,其表述的意思都是指投标文件出了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按废标来进行处理。此处的“废标”恰恰是针对投标人的,这也是实践经常有“我的标被废了”、“我投的标是废标”等说法。
 
    但是,仔细查阅《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不难发现,其中没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废标的说法,看来制定法律法规的专家,初衷也是想将工程建设领域的“废标”概念与政府采购中的“废标”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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