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梯网_电梯采购网-政府采购信息网

产品不在节能环保品目清单之列 加分是否可以?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9-08-15 09:19: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自今年4月1日起,我国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这也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的相关要求。

  

  今后,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在实际采购活动中,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即采购单位采购的产品,不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之列,招标文件中将该产品作为加分项。这让参与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有些不知所措。

  

  来看一个小案例,浙江某电梯企业就遇到了上述情况,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提供了一份近期的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抱印村4栋楼电梯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里面的“报价部分”一栏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和节能产品明细表。

  

  并且,在“节能、环保政策执行”一栏中明确提到,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在节能产品明细表中填报,并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且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所列产品中认证标准发生变更的,依据原认证标准获得的、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可以使用至2019年6月1日,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加分幅度如下,环保价格分加分幅度5%、环保技术分加分幅度5%、节能价格分加分幅度5%(强制节能产品除外)、节能技术分加分幅度5%(强制节能产品除外)

  

  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价格扣除幅度为环保产品价格给予5%的扣除,节能产品价格给予5%的扣除(强制节能产品除外)。

  

  “我们查询过,电梯整机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但是不少电梯招标文件都出现过上述问题,有些是在资格要求里面,有些是直接在评分里面设置。”该电梯负责项目投标的负责人说道,这样的招标文件条款设置合理吗?不在节能、环保品目清单之列的产品,加分是否可以? 如果可以,供应商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江苏的一个电梯企业负责投标的业务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这样的情况,他们在投标时也经常遇到。有些电梯部件,例如,在吊顶上用到的节能灯,可能是属于品目清单的,但是作为电梯整机产品,提供一个部件并不现实。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大家都不知道该如何提供材料。

  

  对此,安徽省某招标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认为,电梯整机产品不是强制节能产品,也不是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即使电梯整机里面用了节能电机或者节能零部件,招标文件设置这样的加分条款也不合适。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于4月2日联合发布财库〔2019〕19号文--《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以及3月29号,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出的财库〔2019〕18号文--《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电梯不在双品目清单中,所以没有政策评审优惠。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文件应载明采购项目应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项目不涉及政府采购政策,自然就没有相关内容,但是不乏存在一些采购代理机构担心在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出其未载明项目应落实的采购政策的情况,就存在机械套写的可能,误导了供应商。

  

  在另一位从事政府采购十余年的资深专家看来,《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现在实行品目清单管理,采购人、代理机构通过查阅18、19号文件可以清楚确定采购项目需要落实哪些政府采购政策。电梯未列入18、19号文件,因此,电梯采购仅需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府采购政策,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包括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等。

  

  并且,87号令有规定,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因某些评审因素为空置,A1+A2+……+An<1,不符合87号文件规定。而且由于某些评审因素空置,相当于提高了权重(例如,价格30%,由于某些评审因素空置,价格﹥30%),也违背了采购人的原意。
 

  北京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则认为,国家积极倡导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鼓励采购单位实施绿色采购,相关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定来执行,没有法定的要看约定,但是约定也要科学合理,契合项目实际需求。

  

  而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看来,《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因此,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之外,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引入对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产品的加分政策应当的允许的。

  

  但是,相关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关键要把握好四点,一是要以相关标准为依据;二是要有客观证明材料,例如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支撑,不能仅凭供应商自己的承诺;三是与加分相对应的情形要清晰可辩,不能模棱两可;四是加分的幅度应当合理,应当与投标产品的相关节能或环保性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适应。

  

  具体到本案例,金翔认为,上述招标文件存在两个问题,即加分情形不明确,并且加分幅度偏大。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了加分情形,将加分幅度调整的更合理,是可以的。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