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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规定出台 看电梯如何上“养老金”

作者:王清楠 发布于:2019-10-08 16:13: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南京市出台《关于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期维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使用单位的确定到电梯维修的承担主体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通知》的出台可以让业主对旧楼加装电梯的保养维修更加明确与安心。
 
  设置初始资金 业主分摊电梯维保“养老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了南京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他表示,该《通知》的发布,这是为电梯后期维保工作存设“养老金”。
 
  《通知》要求,资金分摊方案应在加装电梯申报前予以明确。为确保电梯正常运行,建议设置初始资金,且约定资金下限,当低于资金下限时,业主应按分摊方案进行缴纳。
 
  南京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解释说,设置初始资金一是为了缓解业主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涉及的费用不是一个小数目,仅靠业主分摊面临不小压力,为此《通知》中指出,各区、街道应协助业主进行广告招商,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渠道。
 
  明确界定“使用单位”租客同负连带责任
 
  根据南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加装电梯申报前,各区、街道应当督促建设者在电梯使用前明确使用单位。那么“使用单位”是如何界定的呢?
 
  新出台的《通知》明确,自行出资加装电梯的,该栋全体业主为该电梯的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各区、街道应当督促建设者与物业企业签订电梯运行、保养、维修协议。
 
  《通知》要求,电梯运行前,业主应制定电梯运营公约,明确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缴纳的公共账户、管理人;明确电梯清洁卫生责任人及安全检查员;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产权人应当向买受人书面载明加装电梯相关事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的,房主应对加装电梯相关事项和费用与承租人作出明确约定,租客应负连带责任。
 
  明确责任主体30分钟解决电梯困人事故
 
  降低电梯使用安全隐患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共同的意愿。《通知》明确,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电梯开展隐患排查,电梯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保证在接到困人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救援。
 
  电梯使用单位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南京市物业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加装电梯需要建立管理档案,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确保不错过任何故障电话的反馈,在接到困人故障通知后,第一时间找到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营救,并按规定使用电梯各个操作系统的钥匙。
 
  由于电梯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通知》明确了各个部门的分工。各区政府对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全工作负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依法实施对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监察,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逐步扩大电梯维保单位星级评定结果的采信和使用范围,引导使用单位通过招标平台选择高星级电梯维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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