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中小电梯企业
“尽管中小电梯企业与知名品牌之间还有不小差距,但从国家电梯产业长期发展角度考虑,政府应当给予中小电梯企业一定的扶持,因为目前中小电梯企业基本都是自主品牌,可以说支持中小电梯企业也是支持自主品牌。” 北京设备管理协会电梯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彭金声表示。
中小企业具有价格优势
中小电梯企业相对于大品牌而言,并不是没有一点优势,中小电梯企业相对价格较低,从节约资金角度考虑,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彭金声表示:“一般大的电梯企业对付款方式要求严格,而中小电梯企业付款方式比较灵活,因此,中小企业更容易接受政府采购的付款方式。”
目前,世界知名厂家都在国内设立了工厂,电梯产业发展日趋成熟,特别是在中低端电梯市场,国内基本所有电梯企业都能满足需求,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多考虑采购中小电梯企业的产品。比如,政府投资的安居房工程、旧楼改造等项目电梯招标,更看重的是产品实用性,对品牌要求不是很高,中小企业参与这些项目,价格优势明显,中标概率也会增加。
彭金声表示:“额定速度2m/s以下、载重量1500kg以下的电梯,中小电梯企业技术相对比较成熟,完全有能力满足用户需求,这时候还要求采购外资品牌或进口产品显然不合理。政府采购应当作出相关规定,在各项技术指标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
各地出台新政扶持中小企业
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去年年底,上海市财政局以及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结合上海市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和中小企业现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同时免收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这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使政府采购政策落到了实处。这一政策的实施,确实让中小电梯企业在政府采购市场得到了实惠。”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费嗣梁表示。
早在2008年,江苏省政府就下发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并明确将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享受优惠政策;适当降低对中小企业的资质要求和进入门槛,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并在中标服务费、标书工本费等方面给予减免优惠,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
2008年12月1日,《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这标志着辽宁首次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地方法规。该条例分别从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服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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