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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绩门槛过高有失公正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1-11-25 10:08: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最近,一些电梯采购项目开始用销售业绩为供应商设门槛。例如,某安置房电梯采购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中有这么一条,电梯制造厂商2010年度的电梯销售额不得少于30亿(含30亿)元人民币(以财务公司或会计年度审计报表为准)。无独有偶,某住宅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也存在类似的要求,具体内容为投标电梯品牌的制造商在2010年度电梯产品的销售金额≥23亿元,(销售金额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为准,如有作假取消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并报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处罚)。
  
  用销售业绩为供应商设门槛是否可行?销售业绩门槛多高更为合理?针对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用销售业绩设门槛有失公正性,销售量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企业的实力,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项目的中标合同,更有说服力和针对性。”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何平表示。
  
  一些采购人觉得产品卖得好的电梯厂家,各方面实力应该也不错,所以就会用销售业绩设门槛,这种做法可以理解。“但门槛设置要讲究合理性,如果是几部电梯的采购项目,要求厂家一年销售额达到二三十亿元,完全没必要,没有几家企业能够达到这么高的销售业绩。从政策层面来说,政府采购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如果要求业绩过高就是事与愿违。”一位电梯评标专家分析说。
  
  之前,一些电梯招标文件中会有这样的要求,即本项目只接受外资品牌或者合资品牌参与投标,甚至有的项目明确表示只接受某些品牌参与投标。由于《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不能指定品牌或带有品牌倾向性,这一不合法的现象得到了好转。但一些采购人为了能够买到自己想要的产品,就通过其他条款设门槛。
  
  “用销售业绩设置门槛实为变相指定品牌,是一些供应商跟采购人运作的结果。”某电梯企业相关负责人这样说道。就像一些机场、地铁等项目电梯采购,往往要求投标供应商须做过同类项目,对于那些在这些领域没有中过标的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失去了投标的机会。
  
  用销售业绩设门槛道理也是如此,目前销售业绩能达到30亿元的电梯厂家就那么几家,再通过其他条款限制,可能最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就2~3家供应商,中标结果也就变得更加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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