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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品牌”频现电梯招标为哪般

作者:宋绍彩 发布于:2013-06-18 11:32:2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电梯招标


  
  孙先生是一家国内电梯企业大客户部部长,他对政府采购这个细分市场格外重视,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政府采购电梯项目,他都会尽量抽出时间亲自参与投标。
  
  最近孙先生计划参与某医院电梯项目投标时,发现招标文件列举了五六家参考品牌,然而孙先生所在的电梯企业并没有在参考品牌之列,这一现象严重打击了孙先生投标的积极性。据了解,“参考品牌、推荐品牌”等要求在电梯招标中并不少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政府采购信息报》对此进行了调查分析。
  
  “参考品牌”屡见不鲜
  
  “本次采购的所有电梯均采用同一品牌且必须为国际知名电梯原品牌或国际知名品牌的国内合资品牌。参考品牌为:西子奥的斯、上海三菱、东芝、三菱、蒂森、永大、通用、日立。投标品牌不是上述品牌的,品牌档次应不低于上述品牌档次,否则不能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近日,某医院电梯招标文件中出现了这样的条款要求。
  
  无独有偶,在某卫生局电梯招标中,类似的要求再次上演。该项目要求参考品牌为:上海三菱、广州日立、西子奥的斯、天津奥的斯、通力,其他同档次的品牌也可参与投标。而某市青少年科技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只接受东芝、日立、三菱三个品牌进行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有着类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参考品牌实质是变相指定投标单位,这对其他品牌来说不公正,与政府采购的初衷也是相违背的。”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张明治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如此表示。
  
  “参考品牌、推荐品牌这样的要求,在电梯招标中并不少见,类似这样的要求都属于违规行为,需要政府采购各方共同努力改进。”业内资深电梯评标专家赵国先如是说。
  
  采购人偏爱外资品牌
  
  虽然“参考品牌”这样的字眼在电梯招标中时常出现,但仔细观察后不难发现,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参考品牌多为外资品牌。比如,上述某医院电梯采购就明确表示,投标供应商必须为国际知名电梯原品牌或国际知名品牌的国内合资品牌,言外之意,自主品牌将无缘参与该项目投标。
  
  从一些招标文件中可以发现,列举的参考品牌多为上海三菱、奥的斯、日立、通力等这些知名度较高的外资品牌,偏爱外资品牌成为很多采购人的潜在采购倾向。
  
  事实表明,电梯采购中出现指定品牌、参考品牌或者推荐品牌等现象,主要原因是采购人主观认识不到位,在很多采购人心目中,外资品牌要好于自主品牌,对外资品牌更有好感。在预算资金较为充分的前提下,采购人更希望能买到外资品牌的电梯。
  
  “很多采购人平时很少关注电梯,只有等到要买电梯的时候,才会选几个厂家或者向业内专家了解一下主要品牌的情况,因此他们对各品牌的了解非常有限,基本完全凭借品牌知名度来判断企业的好坏,这种判断必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业内专家表示。
  
  “目前,运行速度2.5m/s以下的电梯,基本上所有厂家都可以做,技术相对比较成熟,这一类项目招标中,再出现限定品牌这一现象实在不应该。相反,这样的项目应多鼓励自主品牌参与。”北京电梯商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彭金声分析说。
  
  采购需求应公正合理
  
  “公开、公平和公正”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参考品牌这一现象的出现,自然不是政府采购所提倡的。如何才能让电梯采购需求更加公正合理?对此,张明治表示:“电梯招标应当以相关资质证明、技术等为衡量企业和产品品质的重要标准,而不应简单地圈定几个品牌作为参考标准。”
  
  即使允许与参考品牌同档次的品牌参与投标,这样的要求也不够公正和科学。张明治解释说:“品牌档次无法量化,只能依靠评标专家主观意识来判断,但每个品牌在每个专家的心中档次都不一样,这样就容易导致评标过于随意,评标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体现。”
  
  业内专家表示,采购人在提具体技术需求时,可以把门机系统、驱动系统、曳引系统、安全性能、节能水平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供应商则根据自身的情况,来提供自认为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参与竞标,这样更容易达到公平竞争的目的。
  
  另外,在服务方面,采购人可以把安装方案、维保机构设置情况、维保人员数量、服务响应时间、电梯备品备件等作为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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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摘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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