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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电梯采购项目补充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7-13 15:0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项目名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电梯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RDZB2016-Y16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1-83537387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6年07月08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6年07月13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福建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电梯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gov.cn/cggg/dfgg/gkzb/201607/t20160708_7022899.htm

 

三、更正事项、内容:

(1)原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资格标准“(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变更为“(6)本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但只允许制造商(或代理商)与安装、售后维保单位(安装和维保必须为同一方)组成的联合体且应确定制造商(或代理商)为主办方;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负责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有关工作的主办人。”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更改为“3.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的工作,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

(3)原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中“2技术规格要求”增加“停靠层站:7层7站”

(4)其他内容不变。

 

四、其它补充事宜:

  本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收到此通知后必须加盖公章确认并将回执传真到福建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

传真:0591-83709606

邮箱:fzxrdzb2015@163.com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陈建灯0591-83682568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福建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福建鑫瑞达招标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西洪路528号15#楼三层305室)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刘小姐 0591-83537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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