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人防工程项目电梯工程招标文件”补充通知(001)
各投标人:
现对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及人防工程项目电梯工程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做出如下修改:
一、 《招标文件》第12页 21、(2)条款”删除“中标供应商收到该期款之日内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价的1%管理配合费给土建施工单位”。
修改后为“(2)电梯全部设备运达现场并进行安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给中标供应商”。
二、 《招标文件》第12页 21、(3)条款”删除“工程土建施工单位收到中标供应商支付中标价的1%管理配合费后”。
修改后为“(3)中标供应商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并领取了特种设备检验合格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给中标供应商。”
三、《招标文件》第14页扶梯技术规格表中删除“型号 Simple30-100 、Simple35-100。”
四、 《招标文件》第16页 4、整机要求 该最高限价还包含中删除“(1)中标供应商支付给项目土建施工单位的管理配合费,费额为中标价的1%。该费用包括向中标供应商提供临时用水、电的接驳和临时借用提升设施等(在不影响土建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下),但所需的水电费或其他配套安装的成本费用(如:使用提升架,措作人员加班费等),不在中标价的1%管理配合费用内,而应与土建施工单位协商另计支付费用。”
修改后为“该最高限价还包含(1)电梯井口、机房口的安全防护满足现行标准所需费用;(2)保修期内办理电梯的年检费用。(3)采购代理服务费用(4)电梯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空隙灌浆、机座二次灌浆、管线穿墙(楼板)开孔及修复、安装电梯时须搭设的排栅等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增设以上项目费用。”
五、《招标文件》第37页 第四条(二)、(2)条款,删除“中标供应商收到该期款之日内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价的1%管理配合费给土建施工单位。”
修改后为“(2)电梯全部设备运达现场并进行安装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给中标供应商。”
六、《招标文件》第37页 第四条(二)、(3)条款,删除“工程土建施工单位收到中标供应商支付中标价的1%管理配合费后”。
修改后为“(3)中标供应商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合格并领取了特种设备检验合格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给中标供应商。”
七、招标文件第8页 投标邀请函中 第七条“ 1、采购人名称: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联系人:伍双勇 联系电话:0750-5785268”。
修改后为“1、采购人名称: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人: 邓生 联系电话:0750-5565830”
八、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修改为“2017年1月11日9:30时至10:00时(北京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修改为“2017年1月11日至10:00时(北京时间)”。
九、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其余内容不变。本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各投标单位收到本通知后,在24小时内加盖公章并以书面形式回传确认。
(传真:0750-3801000、邮箱:572996345@qq.com)
招 标 人: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粤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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