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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法院审判大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变更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12-28 11:39: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黄山区法院审判大楼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采购人对投标人按时提交的询疑问题,答复如下:

询疑一:

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为: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额的   /    %;提货前付至合同总额的   /   %;货到现场付至合同总额的50%;安装调试(取得运行许可证)合格付至合同总额的95 % 5 %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次付清。

询疑:代理商支付生产厂家的提货款正常为首付30%,付完100%后发货。以往招标均要求支付预付款,为保证此次招标的正常进行,是否可将付款条件改为:合同生效后预付合同总额的20%;提货前付至合同总额的50 %;货到现场付至合同总额的70%;安装调试(取得运行许可证)合格付至合同总额的95 % 5 %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次付清。

答一:执行招标文件。

合同如此约定,一方面是为保证采购资金的安全;二方面是因本次采购的额度不大且安装期限较短,不会对供应商造成资金压力。

询疑

招标文件规定商务技术标资信标部分:投标人近2年来(2014年至今),获得税务管理部门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税务部门官网截图)

询疑:信用等级一般是由开户行所在银行出具,分AAAAAA三个等级。银行出具的证明,更能证明企业履约的可靠性。而且此处仅针对A级进行赋分,容易使人产生质疑,也不足以证明资信的优劣。同时,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税务部门官网截图”,没有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等级的真实性(因银行等级证明都有加盖公章的证明)。建议是否可根据黄山市招标文件统一要求“根据投标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评价。投标人开户行出具AAA2分,AA1.5分,A1分提供投标人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作为评标依据之一。”

答疑二:执行招标文件。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文件要求,国家税务总局20147月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对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等有明确规定,以此作为评分项科学、合理。

询疑

招标文件规定商务技术标资信标部分:对投标人进行横向比较,提供符合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数量最多的得3分,其次得2.5分,依次递减。该项最低0分。

询疑:1.厂家提供的合同是否符合要求?   2. 以业绩数量最多的得高分作为评分依据,增加了投标人和评委的负担,而且数量也不足以体现履约的可靠性。同时,24万的拦标价,合同应提供大于24万的合同更具说服力。建议将此项改为:“提供2014年以来项目合同(合同内所有电梯均已安装完毕且已全部通过质监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并提供验收证明):提供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25万元人民币的电梯业绩合同原件作为评标依据,合同原件内容完整。每一个符合要求的单项合同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

答疑三:评分标准执行招标文件。

投标人是生产厂家的,应提供厂家的电梯业绩合同;投标人是经销商(代理商)的,应提供经销商(代理商)的电梯业绩合同。

特此答复。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黄山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

                                                                                                               期: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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