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本级行政北京警察学院电梯维修更新一期项目更正公告
项目名称:北京警察学院电梯维修更新一期项目
项目编号:XM-0000006102180318357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雅琪、郑倩
项目联系电话:65170699、65173108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04月04日
本次变更日期:2018年04月18日
原公告项目名称:北京警察学院电梯维修更新一期项目
原公告地址:http://www.ccgp-beijing.gov.cn/xxgg/sjzfcggg/sjzbgg/t20180404_900435.html
三、更正事项、内容:
1、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由“2018年04月12日17:00(北京时间)”更正为“2018年04月25日17:00(北京时间)”。
2、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2018年04月26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更正为“2018年05月11日上午09点00分(北京时间)”。
3、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涉及到“1)若投标人为制造厂家: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且不得再授权其他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同时须提供其所代理的制造厂家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均更正,更正内容如下:
1)若投标人为制造厂家:
①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②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电梯);
③不得再授权其他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
2)若投标人为代理商: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电梯),同时须提供其所代理的制造厂家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
4、原招标文件P23第四章采购需求 电梯规格参数及技术要求一览表中的其他要求“1、办公楼L2、L3、食堂L7、L8顶层高度不符合标准需要加高改造。”取消。
5、原招标文件中P49“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特殊条款3、付款方式”和原招标文件中P75“第七章政府安装施工合同 合同特殊条款3、付款方式”更正内容如下:
位置 | 原招标文件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原招标文件中P49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特殊条款3、付款方式 | 3.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50 %(第一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元作为合同第一期款,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货期予以顺延。 3.2合同约定交货期三十日以前将本合同总价的 40 %(第 二 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 3.3 甲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款项支付时间最迟不晚于发货后6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 10 %(第 三 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5%即(小写): 元质量保证金保函(二年有效期)。 | 3.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30 %(第一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元作为合同第一期款,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甲方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货期予以顺延。 3.2合同约定交货期三十日以前将本合同总价的 40 %(第 二 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小写): 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 3.3 甲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款项支付时间最迟不晚于发货后6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 30 %(第 三 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整 (小写): 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5%即(小写): 元质量保证金保函(二年有效期)。 |
原招标文件中P75第七章政府安装施工合同 合同特殊条款3、付款方式 | 3.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50 %,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作为第一期款, 乙方收到第一期款后开始进行安装准备工作。 3.2 甲方应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初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安装总价的40%(第 二 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 3.3 甲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款项支付时间最迟不晚于发货后6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10%(第三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5%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质量保函(二年有效期)。 | 3.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安装费总额的30 %,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作为第一期款, 乙方收到第一期款后开始进行安装准备工作。 3.2 甲方应在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初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安装总价的40%(第 二 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 3.3 甲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并经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款项支付时间最迟不晚于发货后6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30%(第三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帐户,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5%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质量保函(二年有效期)。 |
四、其它补充事宜:
项目编号:BJJQ-2018-238
更正理由: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更正
其余条款均按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本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北京市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beijing.gov.cn/)以及北京汇诚金桥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cjq.net/)发布。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北京市公安局本级行政
采购单位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65223229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南竹杆胡同6号北京INN3号楼9层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李雅琪、郑倩,65170699、65173108(传真:6595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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