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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人民法院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6-08-23 09:34: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受周宁县人民法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电梯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电梯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FJTHND-1720160215-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小姐

项目联系电话:0593-282650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周宁县人民法院

地址:周宁县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陈小姐 0593-2826502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周宁县人民法院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询价通知书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供应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①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具备本次采购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③供应商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④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⑤投标人所投的电梯必须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且应同时具有载客电梯生产制造资格。⑥投标人必须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主管部门颁发的载客电梯类型为C级以上(含C级)的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投标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告知函中须体现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和授权代表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公司、企业申请查询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提供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原件须附在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 (4)供应商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②依法缴纳税收: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的缴税凭证; 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上年度或本年度任意三个月由供应商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 (5)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其它相关证明; (6)供应商需书面承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其他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第一部分“说明”中的第3条款。注:本资格条款中属于网上申报年检的,须附上网上年检申报证明材料。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报价,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8)本项目合同包1最高限价为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万元);,供应商所投单价若高于最高单价,按无效标处理。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2.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8月23日 08:00 至 2016年08月25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

招标文件售价:¥1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金或转账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9月02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9月02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安西路2号调度综合楼三层(汽车南站公交大厦)

 

七、其它补充事宜

联系人: 陈小姐                         联系电话:0593-2826502

传真:0593-2067555                     E-mail:ndthzb@163.com

开户名: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

    帐  号:1501014170012067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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