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浦社区居委会电梯及服务采购公开招标公告
中源(福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东浦社区居委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电梯及服务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电梯及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ZYZC20160722-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骆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1860500098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东浦社区居委会
地址: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东浦社区居民委员会
联系方式:黄先生13600780690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源(福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骆先生18605000985
代理机构地址: 泉州市坪山路正路商务大厦后楼四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受东浦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中源(福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所需的电梯及服务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受邀投标人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投标。
- 招标编号:ZYZC20160722-1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采购项目:电梯及服务采购
4、投标人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投标人应具有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3)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电梯制造商具有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级(含)以上资质(指曳引式客梯);
※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10.2第五款。
5、凡愿意接受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于即日起至2016年11月09日止于工作时间的每天上午8:30-12:00时,下午2:30-5:00时(北京时间)按下述地址到中源(福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300元(不含图纸),招标文件售出一概不退。如需邮寄另加收邮寄费50元, 中源(福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不对邮寄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未购买招标文件者的投标将被拒绝。
购买招标文件地点:泉州市坪山路正路商务大厦后楼四楼。
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6年11月22日下午15:00时(北京时间),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开 标 时 间:2016年11月22日下午15:00时(北京时间)。
8、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东浦社区居民委员会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10、有关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文件若有修改)都将在政府采购相关网站泉州采购招标网(http://www.qzcgzb.com)、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上公布,不作另行通知,请潜在投标人随时关注相关网站,以免错漏重要信息。
11、对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不满可拨电话18960444404 进行投诉。
12、招标代理机构:中源(福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泉州市坪山路正路商务大厦后楼四楼
邮 编: 362000 传 真:0595-22556633
联系电话:曾先生 、骆先生 电 话:18605000985
采购人:东埔社区居委会 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3600780690
电子信箱:fjzyzb@163.com
保证金确认:陈女士 电 话:18960383900
开户名:中源(福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营业部
帐 号:7343010182600129129
中源(福建)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投标人应具有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投标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政府采购相关规定。(3)投标人所投产品的电梯制造商具有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A级(含)以上资质(指曳引式客梯);※投标人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投标人须知》10.2第五款。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11月02日 09:31 至 2016年11月09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泉州市坪山路正路商务大厦后楼四楼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电邮,现场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11月22日 15: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11月22日 15:00
六、开标地点:
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东浦社区居民委员会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口头质疑不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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