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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浦口道6号理化楼增设外挂电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作者: 发布于:2017-02-10 16:56:0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受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浦口道6号理化楼增设外挂电梯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浦口道6号理化楼增设外挂电梯工程项目

项目编号:BH-TJSJ2017009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尤科长

项目联系电话:6566168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

联系方式:尤科长 65661681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博汇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刘智美 18322690127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河东区晨阳道恋日风景林语居16-103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内容:浦口道6号理化楼增设外挂电梯1部

项目预算:70万元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投标人须具备原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或新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须提供相关证件;3.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须提供相关证件;4.外地企业需具备外地企业进津备案证或进津信息登记卡,须提供相关证件;5.本项目须配备:(1)正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有投标资格的IC卡,具备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2)安全项目经理1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B本),专业不限,不可由项目经理兼任;(3)项目部其他人员应符合建筑[2012]141号文件和津建筑[2012]1091号文件规定,总人数不得少于4人。以上人员不排除开标前核验是否锁卡和成交后扣押IC卡的可能。6.供应商没有处于财产被没收 、接管 、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的状态;投标人近五年来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有关的严重违法行为和牵涉重大经济诉讼案。(须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公司公章);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7年02月13日 09:30 至 2017年02月17日 16: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河东区晨阳道恋日风景林语居16-103室

招标文件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供应商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到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址查询和购买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03月07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17年03月07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会议室(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51号)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国家节能环保政策执行。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标方法。

(二)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三)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投标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

(四)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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