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白面坝返迁房一期项目电梯设备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瑞金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受瑞金市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白面坝返迁房一期项目电梯设备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白面坝返迁房一期项目电梯设备及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RJJC2018-G00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钟女士
项目联系电话:0797-255182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瑞金市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瑞金市象湖镇中山路城西工行六楼
联系方式:梁运华 18162178297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瑞金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联系人:宋先生 0797-2551828
代理机构地址: 江西省瑞金市经开区长征大道西(行政审批局3号楼3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 |
设备名称 |
技术规格 |
数量 |
单位 |
预算总价 |
白面坝返迁房一期项目电梯设备及安装
|
有机房乘客兼消防功能电梯 |
详见项目需求 |
19 |
台 |
8921000 |
有机房担架、无障碍电梯 |
详见项目需求 |
19 |
台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生产或经营所投货物的能力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所投产品制造商须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乘客电梯为A级、消防电梯为B级及以上),以及投标人具有省级(含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B级及以上)。7、根据财政部财库〔2016〕125号文件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渠道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方法为在信用信息栏为输入企业名称然后点搜索一下);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渠道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查询方法为输入企业名称,执法单位填空白,处罚日期填空白至截止时点);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渠道为“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http://hd.chinatax.gov.cn/xxk/)(查询方法为输入纳税人名称后点查询);上述网站查询截止时点为采购公告发出之日到投标截止时间任意时点,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上述三个网站查询结果网页截图(截图应为整个屏幕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92.1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8年03月21日 00:00 至 2018年03月27日 23:59(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招标文件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04月12日 10:00
五、开标时间:2018年04月12日 10:00
六、开标地点:
瑞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瑞金市行政审批局3号楼2楼)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5.4节能产品
本次采购如响应供应商的所有产品为节能产品的(须为最新一期节能清单目录内),则对其响应报价给予总价2%的扣除,如部分产品为节能产品,则对其部分产品响应报价给予2%的扣除(须提供所投产品所在清单页码,并将该页内容复印后加盖投标人公章)。
25.5环保产品
本次采购如响应供应商的所有产品为环保产品的(须为最新一期环保清单目录内),则对其响应报价给予总价2%的扣除,如部分产品为环保产品,则对其部分产品响应报价给予2%的扣除(须提供所投产品所在清单页码,并将该页内容复印后加盖投标人公章)。
25.6中、小、微企业
25.6.1本次投标人如为中、小、微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25.6.2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5.7 监狱企业(含戒毒企业)
25.7.1本次响应供应商如为监狱企业的,在参加本次采购项目时,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25.7.2 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25.8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响应
25.8.1 根据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5.8.1.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5.8.1.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5.8.1.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25.8.1.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5.8.1.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5.8.2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祥见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5.8.3 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5.8.4 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提供货物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响应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