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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大:电梯出事故物业先赔钱

作者:黄丽娜 发布于:2015-11-16 11:13:32 来源:羊城晚报

   广东最早一批使用电梯的楼宇正在逐步步入“30岁”高龄,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电梯事故的频发。每有事故发生,追责追赔往往面临这样的困境——会造成电梯事故的链条很长,有电梯制造者、安装改造修理者、维护保养者、检验部门等,它们似乎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实际上又都认为自己不用承担责任。这样的困局该如何破解?

 
  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由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起草的条例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赔付责任”。这一条,让参与评估会的人大代表、法学教授、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省住建厅、省质监局,以及电梯的生产厂家、维保单位等各方“炸开了锅”。
 
 
[s]广东电梯步入高龄 省人大:电梯出事故物业先赔钱
 
电梯立法到底应该从谁的角度出发,保护谁的权益?
 
  作为地方立法,上位法能否突破创新?能否打破利益集团背后的“部门立法”阴影?立法到底应该从谁的角度出发,保护谁的权益?这都是条例本身和其背后争论博弈的焦点。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还会继续进行多次论证,在草案出台后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审议阶段也会进行立法论证、表决前评估等多个步骤。
 
  什么是首负责任?
 
  草案建议稿中提出,电梯使用管理者负有电梯安全保障义务。当电梯发生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对受害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生产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人进行追偿。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首负责任”。而这个电梯的使用管理者是谁?草案建议稿明确,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承担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细分下来,就是物业使用前,开发商、建筑单位或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电梯使用管理者;使用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电梯使用管理者,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者。
 
  如此一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就成了必须首先对事故进行赔付的“首负责任人”。
 
  物业:啥事都赖“保姆”不公平
 
  对于这个规定,物业公司和行业协会是坚决反对的。
 
  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执行会长李健辉代表广东7000多家物业公司和80万从业人员发声:“我们难以承受,也无法承受。”他提出,近年的电梯事故最终认定的责任中,设计缺陷、生产问题、维保不当和使用不当是主要的责任,其中80%以上的电梯事故是与维保有关,不应该让既不是生产者、安装者、保养者和使用者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第一赔付的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旗下的物业公司总经理张万和表示更“委屈”,“我们请的维保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但工作人员并不负责。”他表示,在每月维保时,很多维保人员连机房都没进,就在给各项目打钩。“维保市场太乱,要加强管理。”
 
  深圳物协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曹阳更是认为,这样的规定有行业保护的嫌疑。“物业就是一个‘保姆’,但不能家里有啥事都赖保姆。我们立法要排除对部门和个别行业的利益保护,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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