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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校园电梯没监控可罚万元

作者:赵云龙 发布于:2015-12-07 10:35:45 来源:济南时报

   近年来,各地先后出现多起因电梯故障所引发的事故,甚至一度出现了电梯“吃人”的现象。目前,山东省有超过20万台电梯。12月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该条例将自明年3月起正式施行。

 
  焦点1:钱从哪出小区修电梯住宅专项维修金负担
 
  医院提供给患者使用的电梯、速度大于2.5米/秒的旅游观光电梯以及其他需要由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司机”;医院、商场、车站、机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巡查人员。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列支程序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焦点2:罚款有细则校园电梯无监控最高罚一万
 
  有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没有配置使用监控系统,将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三种情形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电梯运营使用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能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的;不能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值班人员通讯畅通的;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
 
  焦点3:召回有标准销售记录保存时间不能少于使用年限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发现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已经生产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交付使用的,应立即通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主动召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缺陷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无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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