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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6-01-29 09:36:00 来源:大连晚报

   电梯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日益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近几年,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全市电梯保有量迅速增加,截止目前,我市在用电梯数量已超过4万台,近五年平均增长率在15%以上。

《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意见
大连市在用电梯数量已超过4万台
 
  制定《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电梯安全涉及政府、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物业公司、电梯制造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等多方主体。近年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电梯安全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加大了监管力度,有效确保了电梯安全运行,我市电梯的安全态势保持了总体稳定。但是全国各地电梯事故仍时有发生,电梯安全风险依然存在,电梯困人等故障问题还比较突出。由于电梯数量快速增加,在监管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是电梯使用状况复杂,电梯配置与使用条件不匹配,很多电梯超负荷运转。二是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更新、改造缺少规范依据,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渠道不畅,致使电梯不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三是一些电梯使用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四是维护保养市场存在恶性竞争,部分维护保养单位不认真履行维护保养责任,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排除。五是“三无电梯”(即无物业、无维保单位、无维修资金)数量逐步增多,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难以落实。这些问题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生活质量。为了更好地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明确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亟需制定出台用于规范电梯安全的《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制定依据和特点
 
  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物权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等一系列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借鉴了广东、上海等地的电梯安全地方法律法规。《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提出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体的维护保养体系,即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本企业制造的电梯。《办法》规定了授权制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为避免垄断经营,规定被授权单位不得少于3家,授权文件不得有排他条款等要求。对《办法》施行前的在用电梯,如果由授权单位维保有困难,可以采取安全评估或者建立远程监控系统等措施,来提高电梯的安全水平。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明确提出要求,如安全评估、维保监督、维保公示、维保人机比等。三是为了避免和减少新安装移交前和拆除过程中电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责任和资质要求。四是对一些新技术、新方法给予支持和鼓励,努力构建顺畅、健康的电梯安全管理机制。
 
  《办法》拟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提出了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明确了电梯生产单位、物业公司、产权所有者(使用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物价部门、质监部门等涉及电梯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利义务。
 
  (二)提出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的来源。提出了物业公司收取的住宅电梯费应专款专用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的要求。
 
  (三)为避免新安装电梯正式移交前,因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不清,安全责任未落实,易发生事故的情况发生,规定了安装单位采取措施,保证电梯不能投入运行。对电梯拆除工程,提出施工单位资格要求。
 
  (四)强化了使用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二是保证应急救援装置有效运行;三是监督和配合维护保养工作。
 
  (五)为提高维保质量,落实制造单位终身服务的责任,提出建立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的要求。电梯维保应由制造单位或者取得制造单位授权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六)发挥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七)对电梯使用、维保等环节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提出了电梯安装、维保单位因安装、维保质量等问题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法吊销其资质的规定等待。
 
  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并及时反馈。
 
  关于对《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实施安全监察。
 
  建设、规划、房屋、工商、公安、安监等行政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费用从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住宅电梯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住宅电梯费,应专门用于电梯运行、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等费用支出,并单独列帐,按实结算,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公布收支账目,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有结余的应滚存使用。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审查。
 
  ■第六条: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在未明确使用管理人前,应由电梯安装单位采取可靠措施,保证电梯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电梯的制造、维护保养、使用等单位和专业机构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远程监测系统运用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第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保证紧急报警装置、应急救援专用报警监视仪和提示牌有效运行。
 
  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开展工作,签字确认维护保养记录。
 
  ■第九条:建立以制造企业为主体的电梯维保体系,全面推行制造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电梯制造企业应授权我市3家以上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从事其所制造的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并明确双方法律责任,授权文件不得有排他条款。电梯制造企业要对其授权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负责维保人员的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持。
 
  电梯制造企业的授权文件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已备案的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应当使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如有特殊要求,可在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另行约定。
 
  ■第十一条:维护保养单位不得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地址、通讯方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信息变更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维护保养人员(大于2人/60台),维护保养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维护保养单位从事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鼓励维护保养单位制定高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维护保养标准。
 
  乘客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电梯显著位置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本次及下次维护保养时间和内容等。
 
  ■第十四条:当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因素导致电梯出现安全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共同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电梯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或者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开展电梯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继续使用电梯的条件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第十六条:电梯拆除施工应当由取得电梯制造、安装许可的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市、区市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计划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管档案,记录对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情况。
 
  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同时,应将责令停止使用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参加相关的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十九条:本市电梯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会员单位安全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收集、发布电梯主要配件价格及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参与相关标准的制定,协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技术鉴定、监督检查、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等工作。
 
  本市电梯生产、维护保养、使用等单位应积极采纳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梯拆除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电梯生产(包括维护保养)单位因生产或维护保养原因发生严重伤亡事故的,或者对严重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二十五条:故意损坏电梯或者安全警示标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的在用电梯,现维护保养合同期满后,使用单位应与取得电梯制造企业授权的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2019年7月1日前,因特殊原因,与未取得电梯制造企业授权的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情况,使用单位应报告使用登记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2019年7月1日后,仍由未取得电梯制造企业授权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电梯,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一)使用单位每半年委托电梯制造企业或者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且电梯安全等级不得低于1级;
 
  (二)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建立或者采用专业机构的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为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大连市人民政府2016年制定规章工作计划》,现就《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12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dzj.dl.gov.cn),在网站首页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中对本草案提出意见。
 
  2、信函:将意见邮寄到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宣处。邮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42-1号701室邮编:116001
 
  3、电子邮箱:zjj_chym@dl.gov.cn
 
  4、传真电话:0411-*******
 
  附件:1、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2、制定《大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草案)说明
 
  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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