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最高可罚30万元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4-12-09 11:56:00 来源:南京日报
近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记者从中获悉,如果电梯异常未消除隐患,最高可罚30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如果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或检查、检验时发现设备异常,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超过限期还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10月19日,我市建邺区祥和游乐场发生一名8岁儿童乘客从“太空飞碟”设备坐椅中滑落,并因惯性作用被甩到一边草丛中的事件。“一些大型游乐设施具有流动性,特别是在节假日、庙会等时间段,一些运营使用者和场地提供者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游乐设施开放营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群亡群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相关人士说,针对这一情况,应进一步细化《条例(修订草案)》,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者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负责。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包括电梯在内的特种设备,如果其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或检查、检验时发现设备异常,存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停止使用并限期改正;超过限期还不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年10月19日,我市建邺区祥和游乐场发生一名8岁儿童乘客从“太空飞碟”设备坐椅中滑落,并因惯性作用被甩到一边草丛中的事件。“一些大型游乐设施具有流动性,特别是在节假日、庙会等时间段,一些运营使用者和场地提供者将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游乐设施开放营业,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导致群亡群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相关人士说,针对这一情况,应进一步细化《条例(修订草案)》,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者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者签订安全保障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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