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2016年高层住宅电梯维修100部
作者: 发布于:2016-05-13 09:17:11 来源:新商报
日前,大连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连市住房维修计划“一二三”工程实施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据了解,为进一步做好住房维修计划“一二三”工程(以下简称“一二三”工程),提升市民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住房维修计划“一二三”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2016年工作任务与职责分工、资金安排等内容进行调整。
维修100部高层住宅电梯
《实施方案》提出,对2002年及以前年度安装投入使用并存在安全隐患的100部高层住宅电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充足且业主同意使用比例达到双三分之二要求)进行维修。
维持住宅电梯集中维修1:1:2的投资比例,以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和业主自筹(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本金、筹集资金)的方式分别承担维修费用。各区政府根据维修计划项目,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拨使用程序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利息,额度为工程维修费用的50%;利息不足的,可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本金;利息及本金仍不足的,由项目所在街道、社区组织业主筹集资金补足;其余50%维修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
维修4万平方米老旧住宅
根据《实施方案》,我市将维修40万平方米老旧住宅失管失修下水管网,市内四区每区维修不少于10万平方米。维修项目主要包括:化粪池的掏砌和疏通、管道改造、下水井和雨水排水管网维修、软硬覆盖的开挖与恢复、楼院局部整治等维修工程。按照3:1的比例,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维修费用。
与此同时,维修4万平方米老旧住宅(不在房屋征收、棚户区改造、“暖房子”工程范围内),市内四区每区维修不少于1万平方米。维修项目主要包括:屋面维修工程、外墙保温工程、楼梯间粉刷和更换塑钢窗、老化电气线路维修、楼院局部整治等维修项目。按照3:1的比例,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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