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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建召回报废制度

作者:宋识径 发布于:2015-07-08 15:30:14 来源:新京报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昨日(2013年06月26日)提交审议。针对当前电梯安全事故多发的情况,草案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违反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安全情况须定期公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草案确立了特种设备“身份证”制度,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作出了针对性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总体情况必须定期公布。
 
  草案要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将有“身份证”。
 
  特种设备的“身份证”要记载的内容包括:设计文件、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大型游乐设施每天使用前应检查
 
  对这些设备的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草案增加了针对性的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使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
 
  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草案还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达到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 焦点
 
  制造单位应跟踪电梯运行情况
 
  近年,电梯设备数量激增,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的35万台猛增到2012年底的245万台。虽然过去10年间我国万台电梯事故率由1.56起降至0.15起,但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由于近期连续发生电梯事故致人死伤,草案此次专门对电梯的维护保养作出规定。
 
  草案指出,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草案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草案拟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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