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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城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出台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10万

作者:记者 冰客 通讯员 冷冰 发布于:2018-01-30 15:55:08 来源:十堰日报社
  1月22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联合出台《十堰城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城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后每部可获10万元定额补助。
 
  优先鼓励2002年前五层以上住宅加装电梯
 
  据介绍,为进一步推进十堰城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方便居民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出行,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特联合出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要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要坚持“业主自愿、政府支持”的原则。市政府按照3年行动计划,优先鼓励城区2002年以前(未实行房屋维修资金政策)的五层以上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指出,实施范畴为:未实行房屋维修资金政策以前建成交付的老旧住宅楼;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未计划列入房屋征收范围;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非临城市主、次干道。
 
  加装电梯验收合格每部可补助10万元
 
  《实施意见》指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以业主自筹资金为主,应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业主可以参照楼层不同、权重不同的方式协商出资比例,楼层越高则出资比例相对越高。
 
  财政补助资金部分。对增设电梯的项目,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按照每部电梯10万元的定额补助。
 
  鼓励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委托图纸设计、电梯供应、建设施工、维护保养单位,以团购方式降低电梯加装成本。
 
  对电梯加装涉及服务性收费按减半收取。
 
  加装电梯须征得所在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
 
  《实施意见》明确,加装电梯住宅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或单元全体业主为项目申请人,电梯加装工作须征得增设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3至5名业主代表负责具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也可以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代为办理。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符合增设电梯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应首先向项目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由各区政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申报时间制定电梯增设改造计划,并配合做好项目设计、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实施意见》要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加装电梯前要对是否能够满足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需求进行综合评估。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化粪池等配套设施的影响,应当考虑符合应急救援、电梯安装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
 
  申请人需持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设计施工图和加装电梯协议,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加装电梯手续。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应在加装电梯住宅单元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同意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查意见。
 
  申请人需持规划审查意见及经审查合格的加装电梯专项设计施工图、施工合同等,到相关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意见》要求,电梯安装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装质量安全负总责,监理单位代表加装电梯单元全体业主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竣工后,电梯安装和施工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实施意见》还要求申请人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使用安全。《实施意见》还对职责分工作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增设电梯项目调查摸底、申报核准、项目监管、申报政府补助资金以及负责增设电梯过程中的群众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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