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规范电梯安全向市民征求意见
作者:于燕 发布于:2018-02-19 10:01:02 来源:生活报
《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制定完毕,向社会征求意见。
电梯维修费从哪出?
《条例(送审稿)》规定,住宅小区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所需资金可依据所在地政府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办法执行。
未制定办法的按照以下方式筹集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电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可以不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仍不足的,从物业费中列支;物业费仍不足的,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电梯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老旧住宅如何加装电梯?
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方面,《条例(送审稿)》规定,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设规划、建筑结构、消防、电梯配置等方面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资金由加装电梯申请方筹集,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加装电梯的有关办法。
哪些行为会受处罚?
《条例(送审稿)》规定,未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紧急呼救的;电梯发生困人,未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到场救援的;公众聚集场所的乘客电梯,未设置电梯远程监控系统要求的端口及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的等。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小区的电梯内公示维护保养信息的,未将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列账并按期公布电梯相关费用支出情况的,由建设(城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月26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意见:
1.网站:登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互动交流”中“立法意见征集”栏目。
2.信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01。
3.电子邮件: 45337633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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