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于8月1日起实施
记者近日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随着经济和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电梯保有量快速递增,在用电梯数量从2008年的8689部增长至2014年底的54239部,近5年平均年增长速率为36.45%。随着电梯数量的快速增长,在监管过程中也发现了一系列新问题:监察、检验力量与之相比明显不足,监管难度增大;全区面临老旧电梯数量逐年增加,更新改造需要规范;“三无电梯”也出现数量增长,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难以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市场恶意竞争,致使维保单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维保工作不能及时有效,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
为了切实解决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问题,通过进一步细化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完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明确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解决电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内蒙古质监局从2010年开始着手筹划《办法》的立法工作,先后赴陕西、四川、上海、江苏、广东、北京等地调研立法相关问题及其实施后的监管效果。2011年起草了《办法》(草稿),在自治区行业内广泛征求了意见。2012年10月报自治区法制办,2013年被列为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2014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精神,汲取了相关行政部门以及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单位的建议意见,在自治区法制办的指导下,反复斟酌、推敲,修改了10余稿,《办法》趋于成熟后报自治区政府审议,今年6月17日经自治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办法》明确了旗县级以上政府及各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电梯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强化了电梯制造单位的职责;提出采用双回路供电或者配备备用电源的要求;确定了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并强化其责任;落实了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资金渠道;加强了对老旧电梯的管理;确立了维护保养工作责任机制;强化了维护保养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立了电梯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制度;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等技术机构的行为和责任;引入了保险机制;确定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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