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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电梯制造单位需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

作者:张彧希 发布于:2015-09-11 09:14:18 来源:四川日报

  为保障住宅电梯的运行安全,落实主体责任,9月10日,成都市政府新闻办举办发布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全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电梯多方主体的责任,其中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电梯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质监部门对存在严重隐患的电梯依法封停。

 

  电梯制造单位:存在缺陷电梯应主动召回

 

  在日常维保中,《意见》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应该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为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提供法定的技术服务;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中,若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其应当对其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改造的,制造单位应对改造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此外,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所在地质监部门报告。

 

  电梯维修经费:物业每半年公布1次费用支出

 

  对于电梯运行的经费保障,包括日常运行费用和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意见》都进行了明确。

 

  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其正常运行、安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等日常费用,应当从物业服务费或实际管理人筹集的管理费中列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费用,《意见》明确应当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如何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电梯维修?从快处理成为了最基本的要求。《意见》明确,出现影响和危及电梯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预案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按照预案约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未建立预案的,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的相关规定实施。

 

  同时,为了提高电梯维修的效率,《意见》也明确提出了要优化维修议事规则,支持和引导业主以单元(栋)作为议事单位,讨论决定本单元(栋)共有电梯的修理、改造、更新事宜。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电梯所在单元(栋)的业主表决,经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即可组织维修和资金使用备案申报。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所在单元(栋)的业主表决,经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后,即可组织维修和资金使用备案申报。

 

  小区业主:应承担电梯维保费用

 

  《意见》根据成都市电梯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分类确定了电梯使用单位主体,进一步厘清了业主与不同情况下的电梯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

 

  根据相关法规和《意见》的规定,住宅小区受业主委托对电梯进行管理维护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具体的管理维护责任应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来进行约定。

 

  对其他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电梯的住宅小区,《意见》明确规定区(市)县政府应该建立推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制度,鼓励、指导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

 

  《意见》对业主应该承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住宅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电梯,业主作为产权人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应承担四个方面的责任:一是,爱惜保护责任。二是,有偿维护责任。三是,严格监督责任。监督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四是,举报投诉责任。

 

  物管公司:应详细记录每15天一次的维保情况

 

  《意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从多个方面抓好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

 

  加强对维保单位履行维保合同的监督,详细记录每15天一次的维保情况,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企业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接受每年一次的定期检验。推行电梯安全管理信息化,配合做好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梯安全电子标签和移动通讯信号覆盖工作。及时答复各方诉求,及时向业主公告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接受业主和乘客的监督;需停止电梯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运行的原因和修复所需时间。编制电梯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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