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号文实施一年,电梯采购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有何改变?
9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正式实施一年。一年来,我国电梯政府采购活动在公平竞争方面有哪些变化?电梯供应商对优化营商环境有哪些意见和建议?还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20多家电梯供应商。
“38号文施行以来,我们参与电梯采购项目投标,感触比较深的是项目资金支付比以往及时。尤其在疫情之下,采购单位资金支付很少有拖延的情况。”大部分采访对象表示,无论是购买招标文件,还是参与项目投标,要求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文件在简化,能够感受到正在为企业减负。
并且,以前因为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导致供应商废标的情况也越来越少。“而且,今年,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的公开采购意向试点。通过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透明度越来越高,便于企业更早获取项目信息,获取商机,占领市场。”采访对象说道,38号文施行以来,确实为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对国产品牌实行差别化待遇
“部分电梯采购项目,尤其是地方重点打造的标志性工程、典型项目、公共设施等,国产品牌想要真正参与进来并中标很难。”浙江一家电梯企业营销总裁说,有些采购单位会直接告知他们,该项目意向由某一外资品牌提供产品。因为如果后续出现质量或者安全问题,那是品牌方的责任,与采购单位无关。还有的采购单位选择将项目主体工程电梯采购交由某个外资或合资品牌供货,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部分给国产品牌。
“此前,中标山东菏泽电梯采购项目,因为采购单位意向的供应商未中标,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布之后,采购单位私下多次沟通让我们放弃中标未果,最终取消了我们的中标资格。”上海电梯企业董事长说,他们心仪的是一家外资品牌,对国产品牌实行差别化待遇,这样的现象不少。不过38号文实施以来,这样的情况有所改观。
江苏一家电梯企业总经理表示,公司研究决定,对于一些大型公建、关注度高的项目,本着扩大品牌效应,展现企业形象的原则,参与这类项目,中标项目只要不亏本,他们都愿意做。“只有我们国产品牌更多参与进来这类项目,用实力展现国产品牌的产品品质、优质服务,以后才能有更多的施展空间,争取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
标书收费乱质疑不理会
近日,浙江一家电梯企业投标负责人反映,同一个电梯采购项目,第一次废标,第二次重新招标,代理机构二次收费。“我们去找代理机构询问,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招标文件,之前购买标书已经付了500元,为什么要二次收费?代理机构直接回了句,买不买标书你们自己决定。”
遇到上述情况,该电梯企业投标负责人十分气愤,但是为了顺利参与项目投标,他们只能选择再次付费。
不合理收费只是个别现象,在广东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看来,参与电梯采购项目投标,他们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但有些代理机构对此不理会,也不答复。“我们发了质疑函,他们好像没看见,对质疑事项不闻不问,如果质疑供应商不跟进,质疑函就石沉大海。”
对于上述情况,北京一家供应商也遇到过,提出质疑,与代理机构多次沟通无果,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违规设置规模要素不合理条款
在参与电梯采购项目投标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门槛或者瓶颈。广东电梯企业总经理举例说道,例如,部分轨道交通项目公开招标会设置一定的投标门槛,尽管电梯企业在全国各地中标了众多轨道交通项目,但这些项目案例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在某些区域电梯采购项目投标时,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在该区域有相关的项目业绩才具备投标资格。或者招标文件要求,比如企业年销售收入10亿以上,或者同类工程项目业绩,单项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3个。有的则要求投标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须到达50%以上等。
其他关于企业注册资金、产品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要求,北京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表示,虽然87号令已明令禁止将企业规模要素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但是在电梯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还是时不时的会出现将上述规模要素设置为评分因素或资格条件的情况,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38号文施行以来,我们参与电梯采购项目投标,感触比较深的是项目资金支付比以往及时。尤其在疫情之下,采购单位资金支付很少有拖延的情况。”大部分采访对象表示,无论是购买招标文件,还是参与项目投标,要求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文件在简化,能够感受到正在为企业减负。
并且,以前因为投标文件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导致供应商废标的情况也越来越少。“而且,今年,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的公开采购意向试点。通过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透明度越来越高,便于企业更早获取项目信息,获取商机,占领市场。”采访对象说道,38号文施行以来,确实为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对国产品牌实行差别化待遇
“部分电梯采购项目,尤其是地方重点打造的标志性工程、典型项目、公共设施等,国产品牌想要真正参与进来并中标很难。”浙江一家电梯企业营销总裁说,有些采购单位会直接告知他们,该项目意向由某一外资品牌提供产品。因为如果后续出现质量或者安全问题,那是品牌方的责任,与采购单位无关。还有的采购单位选择将项目主体工程电梯采购交由某个外资或合资品牌供货,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部分给国产品牌。
“此前,中标山东菏泽电梯采购项目,因为采购单位意向的供应商未中标,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布之后,采购单位私下多次沟通让我们放弃中标未果,最终取消了我们的中标资格。”上海电梯企业董事长说,他们心仪的是一家外资品牌,对国产品牌实行差别化待遇,这样的现象不少。不过38号文实施以来,这样的情况有所改观。
江苏一家电梯企业总经理表示,公司研究决定,对于一些大型公建、关注度高的项目,本着扩大品牌效应,展现企业形象的原则,参与这类项目,中标项目只要不亏本,他们都愿意做。“只有我们国产品牌更多参与进来这类项目,用实力展现国产品牌的产品品质、优质服务,以后才能有更多的施展空间,争取更多公平竞争的机会。”
标书收费乱质疑不理会
近日,浙江一家电梯企业投标负责人反映,同一个电梯采购项目,第一次废标,第二次重新招标,代理机构二次收费。“我们去找代理机构询问,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招标文件,之前购买标书已经付了500元,为什么要二次收费?代理机构直接回了句,买不买标书你们自己决定。”
遇到上述情况,该电梯企业投标负责人十分气愤,但是为了顺利参与项目投标,他们只能选择再次付费。
不合理收费只是个别现象,在广东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看来,参与电梯采购项目投标,他们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但有些代理机构对此不理会,也不答复。“我们发了质疑函,他们好像没看见,对质疑事项不闻不问,如果质疑供应商不跟进,质疑函就石沉大海。”
对于上述情况,北京一家供应商也遇到过,提出质疑,与代理机构多次沟通无果,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违规设置规模要素不合理条款
在参与电梯采购项目投标时,仍然存在着一些门槛或者瓶颈。广东电梯企业总经理举例说道,例如,部分轨道交通项目公开招标会设置一定的投标门槛,尽管电梯企业在全国各地中标了众多轨道交通项目,但这些项目案例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在某些区域电梯采购项目投标时,招标文件要求必须在该区域有相关的项目业绩才具备投标资格。或者招标文件要求,比如企业年销售收入10亿以上,或者同类工程项目业绩,单项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3个。有的则要求投标人的产品市场占有率须到达50%以上等。
其他关于企业注册资金、产品销售额、纳税额、利润等要求,北京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表示,虽然87号令已明令禁止将企业规模要素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但是在电梯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还是时不时的会出现将上述规模要素设置为评分因素或资格条件的情况,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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