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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为电梯安全立法,看哪些地方被加强

作者:王清楠 发布于:2020-09-08 15:44: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的出台更加明确了电梯安全的相关主体责任,对电梯的建设和生产、使用和评估、维护和监测、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的制度规范。”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了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会上表决通过了《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几年,宁波市在电梯总量大幅增长和老旧电梯逐年增加的“双重压力”下,安全形势依然稳定向好。宁波市电梯总量目前已经突破11万台,在用电梯10.2万余台。”
 
  据了解,《条例》共设置了7章47条规定,详细规定了电梯从制造、安装、使用到修理、维保、监测、监督的全过程管理,为电梯安全提供了务实全面的法律保障。详细规定了各个部门所属责任,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履行的职责,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监督电梯安全。
 
  在会上,常务会相关组成人员表示“电梯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也是社会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条例的制定有利于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和故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简化加装电梯流程 鼓励按需维保
  
  《条例》支持旧楼加装电梯,并鼓励有关机构为旧楼加装电梯提供便利,相关部门简化流程,为旧楼加装电梯提供服务。 此外,《条例》规定监管部门完善和利用统一的电梯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电梯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健全电梯监督管理数字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组建覆盖全市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服务网络,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接到电梯困人故障等报告,按照就近就快原则,及时处置,提高救援效率。
  
  《条例》规定,新安装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电梯运行监测装置,按照规定配备、开放统一接口。鼓励既有电梯配备电梯运行监测装置。禁止在电梯井道内使用石棉等危害健康的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应在新安装的电梯机房内安装空气调节器,鼓励既有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机房内采取环境温度控制措施,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新安装的电梯,要实现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并逐步推进既有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有效覆盖。
  
  此外,《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遭受过灾害影响,主要部件存在损害严重等问题影响电梯安全运行情形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鼓励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相关单位对联网电梯实行线上检查维护和现场维护保养相结合的按需维保。
  
  《条例》彰显“宁波特色”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宁波市目前共有电梯109464台,在用电梯102387台,年均增长率约为12%,电梯总量在浙江省内仅次于杭州。其中,乘客电梯69764台,占比68.1%;载货电梯25146台,占比24.6%;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506台,占比5.4%;其余类别电梯1971台,占比1.9%。公众聚集场所电梯15811台,占在用量的15.4%,住宅小区电梯45402台,占在用量的44.3%,15年以上电梯7832台,10~15年电梯19232台,即使用10年以上的电梯27064台,占在用电梯总量的26.4%。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示,宁波市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的首批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创新试点城市,在创新电梯维保机制、加大物联网技术应用、创新电梯保险模式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部分试点经验已经纳入国家有关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整体方案,本次立法也将试点经验予以提升固化,充分体现了“宁波特色”,条例的出台必将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市电梯安全综合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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