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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层住宅电梯或“老有所医”

作者: 发布于:2015-09-22 10:47:59 来源:江淮晨报

   9月21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听取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较之原条例,作出了176处修改,删除7条,增加了31条。

 
  专项 维修 资金
 
  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专项用于电梯等设备更新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和续筹难是较为突出的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大会成立前,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定,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在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业主有知情权。修订草案称,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高层住宅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的后期更新、改造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按照建筑安装总费用百分之一的比例交存资金,专项用于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该资金归业主所有,纳入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紧急情况可应急维修
 
  维修资金使用也是业主与物业矛盾的焦点,由于各种原因,使用维修资金并不一定能达成业主法定多数意见,造成设施无法及时维修。修订草案明确了六种危及房屋安全的特定情形可以启动应急处置方案,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这六种情形是: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大面积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
 
  应急维修费用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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