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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要求电梯维保记录至少保持5年

作者: 发布于:2015-09-30 10:51:5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近日,以《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主题的上海市电梯安全宣传周活动在上海徐家汇商圈正式开展。

 
  据统计,目前上海市在用电梯已近20万部,位居全球各大城市之首。为此,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业主是建筑物附属电梯的所有权人,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根据《办法》相关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本单位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信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轿厢装修应当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
 
  《办法》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自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应当每5年在定期检验时,按照监督检验的要求进行功能性试验和制停距离检查。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6个月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电梯维保单位还应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并至少保存5年。
 
  记者了解到,有两成电梯事故是由使用者不文明或不规范的乘坐行为引起的。很多不规范行为都容易导致电梯事故的发生,比如将拐杖、雨伞或高跟鞋等尖利硬物插入梯级边缘的缝隙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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