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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电梯事故最高赔偿500万元

作者:杨春阳 发布于:2015-10-15 14:59:24 来源:中国江苏网

   昨天,淮安市质监局召开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工作会议,推进我市电梯责任保险工作。记者了解到,我市电梯责任保险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每台电梯的保费根据电梯种类等相关系数调整。保险分为电梯责任保险与附加雇主责任保险,其中,电梯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为500万元。

 
  ◎分摊到每户一年一元左右
 
  据了解,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在用电梯和新安装电梯都应当投保电梯责任保险。对在用电梯,由电梯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其中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2:3:5,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别墅电梯则由产权所有人单独全额投保,每年投保一次。保险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按一部电梯每年不到100元的保费,业主需缴纳约20元的费用,以一部电梯服务于20户算,平均到每户,一年的保费不到1元。”
 
  对于新安装的电梯,其保费则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安装单位投保一年期的电梯责任保险。
 
  根据相关文件,电梯年保险费通过计算公式进行计算,大约在100元左右。其中垂直升降电梯年保费基础价格为每台93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年保费基础价格为每台95元,新安装电梯年保费基础价格为每台98元。电梯的保费调整系数包括电梯使用密度基本系数、使用年数系数、维保单位的星级系数、出险系数等。“垂直升降电梯的保费系数从0.85到1.5不等,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新安装电梯则没有保费调整系数,每年缴纳的保险费固定,所以每台电梯的年保险费在100元左右。”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的工作人员介绍。
 
  ◎投保单位的雇员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电梯责任保险除了对因在安装、运行、维保、检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对投保单位所聘用的员工,也有赔偿责任。根据文件规定,凡被投保人所聘用的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单位投保电梯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所致伤、残或死亡,保险人应予以赔付。
 
  其中,电梯责任保险最高可获赔500万元,且不限电梯种类。文件规定,对第三者赔偿,每次累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8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赔偿限额适用于垂直升降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电梯的安装单位、物业管理、电梯维保单位及检验机构的雇员的赔偿限额标准则是:每人每次事故死亡或伤残赔偿限额为48万元;雇员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
 
  背景资料:
 
  目前,我市电梯保有量超过1.15万台,且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其中,垂直升降电梯9000余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共1200余台。今年八月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电梯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要求,到今年底,我市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到2016年底,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基本覆盖全市在用、在建电梯。目前,我市共有70余家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维保单位作为投保代理人,购买电梯责任险,确保我市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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