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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东莞三星电梯不侵权 扬州三星电梯败诉

作者:李金健 发布于:2015-11-11 09:32:22 来源:东莞时间网

   众所周知,商标是企业得以立命于市场的根本,而名牌名标,更是企业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今年5月,因对“三星”注册商标存在异议,江苏省扬州市的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下称“扬州三星电梯”)将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下称“东莞三星电梯”)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那么,“东莞三星电梯”究竟有没有侵权,两家电梯公司之间又有着怎样的瓜葛呢?
 

[s]法院:东莞三星电梯不侵权 扬州三星电梯败诉
企业要重视自己的商标
 
  一次招投标 双方“短兵相接”
 
  位于江苏扬州的“三星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持有江苏省著名商标,2014年,这家企业还曾获得“中国电梯、自动扶梯及升降机制造行业排头兵企业”。然而,从2013年开始,该企业就陆续接到不少来自广东客户的投诉,说他们的电梯在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
 
  “三星电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张一军说:“后来我们查了一下,不是我们生产的,在跟客户解释清楚后,我们也就没再去计较这件事。”
 
  但半年后,在长三角地区的一次招投标活动中,有业界同行问扬州的这家三星电梯公司是否也参与了招投标。
 
  该公司很快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发现参加招投标的是“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与此同时,他们还发现,东莞的这家电梯公司不但在户外广告字牌等经营活动中经常将“三星电梯”几个字突出使用,甚至连公司网页上也有不少内容与扬州三星电梯公司的网页存在雷同。
 
  张一军说:“因为网站是东莞三星电梯的网站,但是内容是扬州三星电梯的内容,客观上造成混淆,对方的行为在主观上有攀附的恶意。”
 
  为此,扬州三星电梯认为,东莞三星电梯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并涉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就一纸诉状将东莞三星电梯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
 
  接到法院传票的东莞三星电梯也感觉是一头雾水,因为东莞的这家三星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企业的名称也是合法合规的。东莞三星电梯认为,“三星”作为具有一定含义的词汇,在中国家喻户晓,他们就查询到全国共有70多家企业将“三星”作为企业字号,所以提起“三星”两个字,并不能令人联想到是哪一家企业,更不可能联想到“扬州三星电梯”。原告无权限制其他人使用三星作为企业字号,更何况原告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
 
  “我们的企业成立至今已有9年,并取得了特种设备等合格证,在业界也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另外电梯属于特殊行业产品,需要获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消费者大多是成年人或单位,能够识别不同商品的来源,不会仅仅依据商标来区分,因此被告和原告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东莞三星电梯的代理律师何云龙说。
 
  法院判决东莞三星并不侵权
 
  承办此案的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吴学知说,经过审查双方的案例引证报告,认为双方归纳的争议焦点,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告提出从主观恶意、历史因素、使用时间以及商品的价值等方面,分别进行了案例引证(断),但原告案例引证的相关案例,他们的商标是个臆造词,而本案三星是个较为普通的词汇,并不具备独创性,所以原告提供的案例引证报告,与本案的关联度就不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没有依据,一审驳回了原告扬州三星电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吴学知说,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两个商标本身并不一样,是否构成混淆,就要判断是否会有相关公众,看到三星会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但在本案中,第一个被告的主观恶意度是不够的,因为被告变更为三星之后有7年时间,其跟原告的销售区是完全不重叠,证明他并不想傍原告的名牌;其次,电梯价值非常高,相关的使用者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而且电梯需要有后续一系列保养维修服务,所以相关公众会非常注意电梯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既没有傍原告名牌的恶意,而相关公众仅凭“三星”两个字,也不会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所以法院认为他们不构成混淆。
 
  法官也提醒广大企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首先要拥有自己的商标,其次一定要做到知识产权先行,既要避免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也要注意在使用商标时与他人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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