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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电梯安全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11-17 09:52:02 来源:中新浙江网

  针对当前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诸多漏洞,浙江省质监局11月7日,出台了省级地方标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这也是国内首个电梯安全地方标准,填补了国内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类地方标准的空白。
  
  截至今年6月,全省在用电梯已超过十万台,而且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增加。随着电梯数量的迅猛增加,维修保养队伍快速扩张。由于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没及时跟上,造成维修保养队伍良莠不齐,使用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落实困难,电梯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为此,全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监管,但由于缺少具体的规定和依据,使得对各类电梯施工组织监管困难,监管成效不太。去年在杭州、宁波、衢州等地相继发生因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不当造成的电梯死亡事故。为确保电梯安全可靠运行,尽快制订和出台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迫在眉睫。
  
  新标准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范。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相应许可资质,对维修保养的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等安全性能负责。至少每半个月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检查记录至少应保存4年。
  
  对电梯日常维修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建立并保存安全教育与培训记录档案。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维修保养作业,电梯发生故障时,电梯维保单位应进行全面检查和修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要立即停止运行,并及时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电梯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张贴在电梯内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当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并采取措施,组织专业人员救援。电梯维保单位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维保人员应在1小时赶到现场。
  
  当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电梯受潮、运行不正常、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不合格等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他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检查、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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