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住宅电梯超过15年将强制报废
近日,记者从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突出了住宅电梯的安全,并将重点解决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主体、抓好电梯“进口”和“出口”、落实电梯相关费用等五方面的问题,同时市质监局还将联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逐步推进对200台老旧电梯的安全评估工作。
《办法》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维护保养等生产经营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
同时鉴于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的复杂性,特别是住宅电梯使用管理中所涉及的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个责任主体,《办法》进行了综合定位,在全国首次提出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概念,将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到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
此外,针对部分新建住宅区电梯无视频监控设施或视频监控设施不可用的情况,《办法》在第二十条中明确规定安装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同时对于《办法》发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梯,有条件的应当加装视频监控设施,对新安装电梯没有按规定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逾期不改的,将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了解,近年来青岛市每年对电梯的需求以15%的比例大幅度增加,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达11000余台。电梯在提供便捷高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如部分电梯轿厢过小,不利于无障碍通行,少数老旧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及消防救助等,据初步统计,全市每年发生50多起电梯故障。针对上述问题,《办法》直接引用了市建委、市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电梯配置标准的通知》中有关住宅电梯的配置标准,对7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按规定设置电梯。同时规定住宅电梯使用15年以上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将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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