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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订办法力避各方推责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5-27 11:36: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上海市针对近年来高发的电梯纠纷事件,在目前正在修订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中,对使用单位作了明确界定,将电梯所有权人或受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管理电梯的责任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

    如果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如果所有权人委托物业管理的,那么物业为使用单位;如果所有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的,应当明确一个所有权人为责任人,其他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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