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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1-09-16 11:24:44 来源:福建日报
 近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并公布的《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福建省的电梯生产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管等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规章要求。作为电梯安全的主要监管部门,省质监局1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此进行了解读。

    据统计,福建省目前在用电梯6.8万多台,并以每年15%以上的幅度递增。与此同时,安全管理、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特别是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的电梯管理主体责任不清,电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不明确,导致电梯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等项工作不能落实到位,电梯运行故障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现行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虽对电梯的安全监管作了原则规定,但因其适用所有特种设备,实际操作性不强。

    据介绍,针对以往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环节,《办法》在使用单位界定、更新改造及维保费用、较长年限电梯的使用要求、乘梯行为等给出具体规定。

    对电梯的使用单位,《办法》规定: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时,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除了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日常维保工作外,电梯日常维保单位还应对维保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救援;张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建立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安全技术档案。

    《办法》规定,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均未对电梯的设计使用年限作出明确规定,而使用年限较长的电梯,故障和安全隐患较多,困梯现象时有发生。《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对私人住宅电梯的监管也将有所加强。《办法》规定,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办法》对乘客的文明乘梯行为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等。

    同时,《办法》在相关方的法律责任区分上更为明晰。它强化了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突出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维保责任,规定了销售者的质量责任、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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