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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电梯使用15年须进行安全评估

作者:陕西 发布于:2013-02-01 10:44:36 来源:陕西省政府法制办
  《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近日以省政府第166号令发布,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了陕西境内电梯退出机制,“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电梯已成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设备和基础设施。目前,陕西全省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电梯5万余台,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电梯在为社会生产和群众生活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安全隐患。电梯使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教训惨痛深刻。陕西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合法律法规资源,出台省政府规章对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进行全面规制,实现了用一部规章对电梯从出厂、投入使用到后期安全维护及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明确电梯安全责任主体。《办法》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各环节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的安全主体职责亦进行了明确规定。鉴于电梯使用单位责任主体的复杂性,《办法》对电梯使用管理中涉及的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多个使用主体进行了综合定位。
  
  针对公共场所和特殊乘客提出要求。《办法》规定,在人流集中易发生拥堵安全事故的车站、机场、地下通道、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聚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人流高峰期设置专人进行安全乘梯宣传和疏导帮扶工作。对需要帮助的特殊乘客,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应帮乘服务。
  
  鼓励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为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乘客电梯远程监控系统,对电梯安全运行实行网络监控管理。鼓励电梯使用单位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落实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办法》对电梯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来源途径进行了明确,规定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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