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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不得自行维保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9-09 11:30: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必须是由依照该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未取得相应维保资格的电梯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无法保证电梯的维保质量,也无法保证电梯的使用安全。
  
  电梯作为一种垂直交通工具,当停电或发生故障时往往会出现关人等情况。作为乘客被关在轿厢中时,应尽快通过轿厢中的报警装置或自带的通讯工具与外界取得联系,耐心等待救援。另外,电梯轿厢里面空气是流通的,不用担心会产生缺氧和窒息。
  
  (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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