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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梯事故使用单位先担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9-16 14:18:1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针对电梯安全管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草案。

    草案提到由于电梯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往往事故发生后,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无论责任方是谁,电梯的使用单位都应当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等到事故责任认定后,再向具体责任方进行追偿。

    (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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