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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电梯或处三倍罚款

作者:黄昆 发布于:2014-06-05 13:45:06 来源:金陵晚报
  江苏政府法制网日前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配置住宅电梯,否则建设单位将面临电梯采购价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共有产权电梯所有者应当以书面协议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等作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若发现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故障,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停止使用,故障排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修订草案规定,电梯层门、电梯轿箱内操纵箱钥匙、机房钥匙或者启动钥匙应当由取得电梯作业、管理相关资格的人员保管和使用,否则可对电梯所有者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黄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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