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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找“主人” 江苏辖区政府负责指定使用单位

作者:陈月飞 顾敏 发布于:2014-11-27 10:27:37 来源:人民网

    我省是全国电梯生产和使用第一大省,目前登记在册使用的电梯超过25万台,电梯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等矛盾突出,投诉举报多,群众反映强烈,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4日审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对电梯使用单位做出详细界定,就算未能明确谁管,也要求辖区政府负责指定或明确使用单位,大量老小区电梯“无主”现象有望终结。

    我省是全国电梯生产和使用第一大省,目前登记在册使用的电梯超过25万台。省质监局局长刘大旺表示,电梯使用维修和安全管理等矛盾突出,投诉举报多,群众反映强烈,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本次修订的条例规定,县以上地方政府应推动建立电梯安全应急救援网络平台,安排救援专项资金,此前南京已经先行进行探索,本次将有效做法写进了法规中。

    此次以立法的形式给电梯找“主人”。新规细分5条,基本覆盖实际可能的情况,如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必须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出租出借的,没有约定则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为使用单位。“电梯现在为什么这么乱,很大的原因是无人负责、相互推诿。新法条要求必须找出人来负责,使用单位无法确定的,要求地方政府出面牵头理顺关系。”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局副局长季本军说。

    省人大财经委提出,很多安居房和保障房电梯没有按国家标准配置,使用频率高,发生故障频率也高,维护、更新改造资金却难以落实,导致目前投诉不断,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建议增加“安居和保障性住宅的电梯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资金由安置单位负责”的条款。季本军认为,这条意见很有针对性,光无锡一地保障性住宅就有9000部电梯,确实急需重视。此次立法加入了“准入制度”,要求对保障住宅等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采购安装电梯进行评估论证。

    本次特别加入要求厂家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运行的条款。这是针对一些电梯维保单位故意阻碍业主更换维保单位而制定的。季本军说:“有些小区业主觉得原维保单位不好,要换新单位,老维保单位就把电梯主板逻辑改乱,造成新单位接手困难,甚至电梯停运。”针对备品备件漫天要价现象,本次也制定相关规定,保障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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